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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权属争议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可否作不予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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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将出让取得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给甲,甲、丙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转让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受理后,在复审环节,邻宗地的权利人乙以丙的该宗地的边界有问题触犯了其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人民法院已立案。现乙持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请求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甲、丙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问:登记机构可否暂停办理甲、丙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

  笔者认为,对甲、丙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作不予登记处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登记机构应当作不予登记处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8.2条之6规定,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据此可知,本案中,临宗地的权利人乙以丙的该宗地的边界有问题且触犯了其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人民法院已立案,表明甲、丙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故对甲、丙申请的转让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作不予登记处理,并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来源】《房地产产权产籍》双月刊2019年第6期

  【作者】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中国不动产(自然资源)登记研究院 刘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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