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登记。
依法登记原则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淸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产权明晰原则
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要注重土地权属纠纷调处,但对经过权属纠纷调处仍然没有结果,界址不明和有纠纷的宗地不予确权登记。
政府出资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免收证书工本费,针对有邮寄证书需要的农村居民,可由登记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收邮寄费。积极打造宅基地确权登记的“零收费”模式。
不重复调查原则
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村镇地籍调查的,要充分利用调查成果,不得重新开展权籍调查,要及时将调查成果导入不动产登记权籍系统,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对不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数据可适当采取补测补录的方式进行补充完善,但不得推倒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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