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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青河县原矿产公司职工青河镇居民庞国良所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

经调查:被撤销人庞国良所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在2007年9月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违规办理的,当时未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填写;无阿热勒乡库尔迭宁村成员权属性,不具备主体申请资格;未向有关部门报备并且无土地证编号;属办证程序违法。故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政府2018年11月29 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庞国良所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接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被撤销人有权在五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六十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若不服,还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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