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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

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主要结合以下七个方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一)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典型案例

许运德诉东城区政府征补决定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78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德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许德运因诉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及第三人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房地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6日作出的(2019)京行终92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7月21日,为实施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东城区政府作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并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并附征收补偿方案。许德运承租北京房地公司位于琉璃井西里19号、建筑面积为18.742平方米的自管公房,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7月22日,北京北方亚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亚事评估公司)作出北方亚事(2017)(估)字170120号-WTZSPG-3-5-005《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以下简称005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以2017年7月21日为评估时点,许德运承租的被征收房屋及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评估价款总额为1333241元。2017年8月17日,005号评估报告直接送达给许德运。2017年8月21日,许德运对005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2017年8月28日,北方亚事评估公司作出《关于的复函》,确认005号评估报告有效,并送达许德运。2017年12月12日,华源龙泰评估公司对产权调换房进行评估,并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37.6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4432元,总价款2426509元。2018年4月27日,《房地产估价报告》直接送达许德运。2018年11月1日,因许德运未在签约期限内与东城区征收管理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东政字(2018)129号《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129号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和京建发(2012)19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被征收人北京房地公司和许德运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办公现场办理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手续,并将琉璃井西里19号房屋及相关未登记建筑一并腾空,交东城区政府征收管理部门处置;被征收人北京房地公司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补偿金额21406元;若许德运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屋评估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领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1311835元,在收到补偿决定15日内到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办公现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可以按照补偿方案办理申购奖励房源和困难家庭奖励房源手续;若许德运选择房屋安置,东城区政府提供位于东城区望坛新苑(改建地段)3-8楼1单元903房屋,该房为商品房,建筑面积37.66平方米,评估总价款2426509元,参照补偿方案中产权调换方式互补差价;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按照补偿方案确定;逾期未办,补偿款专户储存,被征收房屋内所有居住人员一并搬至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达街1号院5-4-314、5-4-315、5-4-317、5-4-318、5-4-319房临时周转,周转期间房租、水电、供暖等费用由房屋使用人自理。129号补偿决定并于2018年11月6日,向许德运送达。2019年4月19日,许德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29号补偿决定。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行初529号行政判决认为,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129号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签约期限内许德运未能与东城区征收管理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129号补偿决定,对许德运按照房屋价值补偿总额进行货币补偿,明确各项补偿、补助费按征补方案确定,同时给予许德运根据征补方案选择房屋安置的权利,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保障了许德运的合法权益,征补决定内容与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005号评估报告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出具的,具有合法性。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一致,评估过程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许德运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申请复核评估,北方亚事评估公司做出复核决定,认可005号评估报告的估价结果。许德运未向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东城区政府将005号评估报告作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符合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德运的诉讼请求。许德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236号行政判决认为,东城征收办与许德运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129号补偿决定,补偿内容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安置、周转用房,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明确其它各项补偿和补助费按照补偿方案确定,一审判决确认129号补偿决定的内容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许德运提出005号评估报告违法,但005号评估报告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出具,许德运收到005号评估报告后提出复核申请,北方亚事评估公司作出复函,认定005号评估报告估价结果有效。许德运未就复函提出鉴定申请,一审判决认为东城区政府将005号评估报告作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合法,并无不当。许德运认为东城区政府未对其未登记房屋纳入补偿范围,但对此并未提供未登记房屋属应予补偿的合法建筑或者为未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证据。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许德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未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违反法律规定;2.005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时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不合法,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根据;3.129号补偿决定遗漏补偿项目,没有对未登记的自建房屋进行补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为实施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作出征收决定,对包括许德运租住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东城区征收管理部门与许德运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经调查,依职权作出129号补偿决定,补偿内容包括对许德运承租房屋的货币补偿,并明确各项补偿、补助费按征补方案确定,同时给予许德运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权利,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市场价值,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补偿内容符合法律规定。129号补偿决定作出前,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北方亚事评估公司对许德运租住房屋进行市场价值的评估,出具005号评估报告。许德运不服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并获得复函,且未再申请鉴定。东城区政府按照005号评估报告确定的市场价格,对许德运租住房屋依法进行货币补偿,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一、二审判决驳回许德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许德运主张,一、二审未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违法。但是,许德运对征收决定已另案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在本案中只是一份重要证据和东城区政府作出129号补偿决定的依据,并非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一、二审未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许德运又主张,005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时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不合法,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根据。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005号评估报告就是为本次征收补偿的目的,由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评估公司,对许德运租住的房屋,按照征收决定之日的市场价格作出的评估,并不存在评估目的、评估时点、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不合法问题。且许德运不服005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获得复函后亦未提出鉴定申请,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许德运还主张,129号补偿决定遗漏补偿项目,没有对其未登记房屋予以补偿。但是,许德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损失事实的存在。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许德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德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修江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熊俊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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