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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怎么办

□ 程玉玉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小美。今年5月1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经协商,双方决定将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共有房产赠予女儿小美。后张某反悔,不愿将房产赠与女儿,女儿小美遂以张某和李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分别向对方作出的允诺,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只是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约定给子女,并没有向子女作出允诺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属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无请求权,故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旨在约束婚姻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小美虽为张某和李某的女儿,但并非婚姻中男女双方当事人,故小美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履行过户义务。

那么,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不是因为张某反悔,李某和小美就没有办法了呢?不是的。离婚协议归根到底是一份合同,经签字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在民法典中,第五百七十七条也予以保留。由此可见,虽然小美作为原告起诉不能得到支持,但是李某可以作为原告来起诉,要求张某履行过户义务。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房产作为不动产,往往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占有很大比例,有的甚至是主要的或者唯一的家庭财产。离婚时无论是给男方还是给女方,另一方都需要向其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因款项数额较大,造成支付困难而无法达成协议的男女双方,往往选择将房产给付共同的子女,但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不在少数。

如何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呢?男女双方在制定离婚协议时,都应当充分的考量,三思而后行。协议中如果约定了将房产给付子女,同时也要约定变更登记的时间,早履行、早安全、无纠纷。协议中可另行约定违约条款和罚则,可以约定一方反悔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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