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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主张该赠与书无效

引题:父亲过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侄子却拿着一份赠与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抵押贷款——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刘先生的父亲刘某在2018年去世后,留下遗嘱,将他名下的一处房产,留给五个子女均分,但是他们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年初,法院找到刘先生,称刘某的这套房产已经被其侄子刘某某拿着刘某的赠与书过户到他的名下,并且做了抵押贷款。但到了还款日期,刘某某不但没有偿还贷款,还失去了联系,于是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查询房产资料时,发现这套房产曾作为刘某的遗产留给其子女。

但是对于这份赠与书,刘先生和他的兄弟姐妹均不知情。翻看过户材料时,刘先生发现材料上刘某签名日期是2019年2月,而刘某在2018年12月就已过世,因此他认为赠与材料上的这个签名是刘某某伪造的。

于是,刘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他们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此赠与书无效。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吴腾飞律师。

吴律师认为,刘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五个子女均分,该遗嘱在刘某去世时生效,刘某去世后刘某的房产成为遗产,由刘某的五位子女继承均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具体到本案,因继承开始后刘某的五位继承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被视为是接受继承。因此,即便是五位继承人一直没有过户该房产,但五位继承人一直都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实际上该房产一直处于五位继承人共有的状态,他们可以随时提出过户并分割遗产。

就本案来说,刘先生等五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房产被刘某某用赠与书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因刘某的去世时间为2018年12月,刘某某用于过户房产的赠与书上的落款日期却为2019年2月,赠与书存在重大瑕疵,涉嫌伪造,所以刘先生认为他们五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被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根据该规定,如刘某某手中持有的刘某的遗嘱涉嫌伪造,刘先生等五位继承人可以收集刘某某伪造签名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刘先生等五位继承人如要主张赠与书无效,须在知道自身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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