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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能否撤回 一审起诉再另诉?

2018年10月16日,一审原告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一审被告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5705.85元、版费1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45705.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要求由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2019年2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43905.85元货款及版费1800元,并自2018年10月16日起以45705.85元为基数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被告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2019年2月21日,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法官在二审审理期间,通过审核一审中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材料对账单,认定该对账单中的印章“郑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无关,一审原告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货款责任不当。

在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不能再变更诉讼请求或追加被告,但如果按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很可能不获法院支持。民事二审程序中,一审原告能否撤回一审起诉再另诉?过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2015月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对此明确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审法官向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释明撤诉风险后,一审原告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当庭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一审被告即上诉人对该撤诉申请表示同意。

我们认为: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该申请应当得到对方当事人即河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同意,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可以作出裁定,准许被上诉人郑州市某某印务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并同时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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