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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非林地上采伐如何定性及处罚的答复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对非林地上采伐如何定性及处罚的请示》(烟自然资规

〔2020〕53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林木不属于《森林法》规定的凭证采伐的范围;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对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管理,请根据国土规划确定的地类,确定负责处理的部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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