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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解决期房买卖中一房数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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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 

解决期房买卖中一房数卖问题

效力:

1.登记后,买方对房屋享有的仍然是债权而非物权

2.登记后,卖方仍然可以出卖该房屋,仍然是有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

3.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

4.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4 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 20 条第 1 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5 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预告登记的权利 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 20 条第 2 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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