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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未及时取快递致商品出现问题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河北法制报20210308)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去年12月,李女士在浏览某网站时,无意中看到用绿豆粉做面膜对皮肤好的信息,很想自己在家试一试。她立即打开购物网站,下单购买了一份绿豆。第二天,李女士就接到了快递站点的电话,说她网购的绿豆到了,让她去取快递。李女士由于工作繁忙,拖了一周才去取了快递,可打开包裹,出现在她面前的不是绿豆,而是绿豆芽。

李女士急忙给卖家打电话,要求赔偿,卖家却说自己发货时绿豆的品质没有问题,物流公司也及时送到了。是李女士自己未及时取快递导致绿豆长时间受潮发了芽,因此损失应由李女士自己承担。

李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快递送达时,其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领取,在这期间快递出了问题,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自己是否可以向卖家索求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男。

信男律师表示,此次绿豆受潮发芽,是由于李女士自身原因迟延领取快递导致的,因此应当由李女士自行承担损失,卖家对此没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也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李女士与商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网购合同。网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在买卖合同中,卖家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付之后已转移到买家。本案中,物流公司于李女士下单的第二天送达,此时,卖方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绿豆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至李女士。若绿豆发货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由于李女士自身原因迟延领取快递致使绿豆受潮发芽,李女士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信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要及时收取网购的货物,尤其是保质期短的货物,避免类似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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