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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之24: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快速、从重处罚规定

回顾以往历次的灾害,无论是非典时期,还是在汶川地震期间,总有一些不法奸商利欲熏心,发国难财,对救灾防疫工作造成干扰破坏。事实证明,对这些行为,只有坚决打击,从严从重处罚,才能产生震慑效应,警示后来者。

据报载,2020年1月23日,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了查处,对药房拟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联家超市大幅上涨蔬菜价格,最高涨幅将近700%。2020年1月30日,上海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些巨额罚单打到了不法商家的痛处,也刹住了各地哄抬物价的歪风,切实起到了重典治乱的作用。行政处罚法修订中,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快速、从重处罚进行了回应。

一、法条变化经过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快速、从重处罚的具体要求

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快速、从重处罚,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将其置于“第一节 一般规定”中,表明它是对于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处置的基本要求。实践中,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快速、从重处罚的具体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一)前提: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适用于违反“重大”以及“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而对于违反“较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则不予适用。

(二)目的: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危害,出于“控制、减轻和消除”上述社会危害需要,才适用《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而不是一律适用

(三)对象: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而不是发生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其他行为,突出与突发事件应对有关

(四)内容: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即程序快速,适用从重。“程序快速”,体现在快查快处,“适用从重”体现在按照罚则原本可以裁量的最重种类、最高幅度处罚,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警示效仿者。

三、突发事件应对快速、从重处罚是否意味着可以简化程序?

(一)呼声

202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六是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在此之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2020年2月1日)也规定:“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可见,有关方面对于查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简化程序”呼声较大。

(二)回应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中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修改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此举表明,立法机关并不认可“简化程序”这一说法;将其修改为“快速”,则符合特定情况下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的一贯政策要求。

行政处罚法修订中,对此曾经发生争议。朱宁宁:《解决以罚代刑问题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2020年7月7 日《法治日报》)一文指出: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建议对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简化程序作进一步完善。

“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简化程序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仅仅规定可以简化程序是不完善的,会留给行政机关过大的裁量权。我理解,所谓简化程序就是简化或减掉听证程序,其他程序被简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不大。”鉴于此,冯军委员建议改成“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不适用本法关于听证的相关规定”

刘修文委员认为,应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目前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律规定已经很完备,本法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已经足够,再笼统规定“可以简化程序”似无必要,建议进一步斟酌或明确简化程序的具体内容,如可明确为“可简化本章第四节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九条最终维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遗憾的是,行政处罚法表决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仍然提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

本文认为,“简化程序”与“快速”是有严格区别的,从立法经过看,突发事件应对快速、从重处罚显然并不意味着可以“简化程序”。亦即,即便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情况下,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查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时,该遵循的基本顺序、步骤(比如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以及时限必须遵守,不能简化。而“快速”的前提又需“依法”,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可通过压缩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送达等环节所需时间,以及在当事人积极配合、明确弃权的情况下提前进入后一步骤,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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