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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解除收养后的反哺与补偿

本期解读律师

苏玉,现为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劳动经济学博士学位,秦皇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从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部分的第1118条,该条由两款组成。

第一款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这款旨在强调“解除反哺”,虽然法律上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养父母对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是客观的,养父母付出的不仅有金钱、还有感情,养子女应该“知恩图报”,在养父母年迈后需要救济时,成年养子女有抚养养父母的义务;如果养子女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补偿请求的权利,这是从经济上对养父母进行的必要救济。

第二款: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这款旨在强调“解除补偿”,特别指的是生父母反悔或因过错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这种解除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养父母的感情,而且在经济上也给养父母造成了损失。在养父母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给养父母合理补偿是恰当的。

请记住两个关键词“解除反哺、解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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