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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未完的项目如何结算提成?

转自:劳动法宝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提成发生的纠纷非常普遍。不少企业会按回款作为提成发放条件,避免员工因虚假业务而领取提成。但劳动者离职时,业务仍未回款,那提成是否要发放给劳动者呢,要按照什么标准结算呢。请看案例。

案情介绍

胡某于2013年5月入职湖南C门窗公司,2018年5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门窗公司向胡某支付工资报酬180141.32元,业务提成674027.88元。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胡某诉至法院。

胡某称,2020年1月23日,胡某与公司商议结算提成及工资报酬事宜,公司仅支付20000元,不再支付其他工资报酬及提成。胡某在工作期间累计为被告签证业绩金额初步计算为84253486元,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提成报酬。事后,胡某通过仔细核算历年的被告支付工资报酬及提成记录发现,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报酬及业务提成的事实。

C门窗公司称,公司《员工岗位绩效奖惩制度》明确规定,业务员提成工资是按开发企业付款比例计算的。如果业务员中途离职或离岗,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提成工资等只能按累积至离职当天回款比例计算提成工资。离职后,因工程未完工的,也不可能配合后续工作,所以离职后,从甲方继续回来的工程款,只能按比例计算给接受的业务员,离职的业务员不能计算提成工资。即业务员离职后,离职前已回的工程款可按比例计算提成工资并支付,离职后所回的工程款,没有任何提成工资。胡某的业务提成已按回款比例付清。C门窗公司还多向胡某支付了20000元。

另查明,胡某离职后,C门窗公司向胡某补发工资和提成如下:

2018年8月30日补发2018年5月份工资5638元;

2018年10月23日补发2016年保底合同提成26245.7元;

2019年1月31日补发2018年度提成11617元;

2020年1月23日补发2019年度年终提成20000元。

法院判决
根据法院查明,C门窗公司对胡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欠发的业务提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予以了补发,胡某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分析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于业务提成款结算支付条件的认定,是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对销售人员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给员工予以业务提成的发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即使之前用人单位对其他人员有发放惯例,员工提出按单位惯例支付请求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是不支持员工的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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