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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而写下的欠条 是否有效

□ 温欣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欠条,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25000元欠款。欠条约定的欠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乙未按欠条上的约定内容给付原告甲欠款。原告甲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按照欠条内容给付欠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甲与被告乙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出具了欠款金额25000元的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有体现。经庭上问询,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此案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此案中,争议焦点是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被告乙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协议之外向对方出具欠条,且该欠条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有体现。而原、被告之间是否实际存在借贷关系,依法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因原告不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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