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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不认可你的单方评估!最高法:未保存证据,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字数1090/阅读需要约4分钟

实践中,部分拆迁部门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就强行将当事人的房屋拆除,而且在拆除之前,未做任何形式的证据保全,对当事人的物品也未采取过任何形式的保护措施。而事发突然,当事人亦没做任何准备,对损失无法举证。此种情形下,仍要求行政赔偿案件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反而对于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对于当事人而言很不公平。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建筑设备公司,与市树脂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租用市树脂厂的厂地,并在该厂地兴建了标准化厂房,投资300多万元。2013年4月19日,区政府作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非法作出对该公司的上述标准化厂房实施强制拆除搬迁的决定,后于2013年6月19日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对建筑物内的文件、物品进行了毁弃,经省高院审理,确认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指令中院对原告主张的行政赔偿部分继续审理。

案件经过

原告2013年委托了评估公司对其拥有的主厂房、办公房、喷漆车间等建筑物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合计为人民币325.49万元。原告请求按照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对其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委托评估公司针对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作出的估价结果,因是其单方面委托评估,区政府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拆除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类型及面积,因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已经灭失,且系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参照适用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相应补偿标准。

原、被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区政府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筑物的种类和面积进行证据保存,导致原告在举证上存在客观上的困难,在其已经穷尽举证义务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涉案评估报告上所显示的涉案建筑物的种类和面积予以认定。而对原告所出示的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其所评估损失系原告投入的成本,区政府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其应当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故可以认定上述评估报告的证据优势,可以作为涉案建筑物赔偿的依据。从合理性上,涉案的建筑物为重型厂房,比一般的建筑物更高、用钢量更多,一审参照集体土地上一般附属物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比差距过大,本院不予认可,故撤销一审判决。

区政府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经最高院审理,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

本案中,区政府在违法拆除过程中未对涉案建原告建筑物有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存,在原审程序中亦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请评估;而原告提出的评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区政府亦没有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明显不当,故区政府以单方评估为由提出的异议,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实践中,房屋如果在拆迁户没有防备的情况下遭到强拆,拆迁户很难提供损害情况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拆迁户主张其损失,而转由被告拆迁部门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但还是要提示各位被拆迁人,要防患于未然,在得知征收消息时,就提前对屋内屋外物品拍照取证,而对于企业拆迁而言,最好能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保存证据。如果您对于相关程序还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

The End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是由李文谦、孟文静、孙守恒律师带领的一批由高端专业法律人才所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其代理的廖明耀房屋拆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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