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5月14日上午,XX 轮从朝鲜的MOKPO港驶往澳大利亚的EDEN港装货途中,接近澳大利亚东部海域(船位18048.`4S,154034.`0E),甲板部安排相关人员更换NO.2舱舱盖部分水密胶条工作,因开舱必须先将克令吊起到一定高度方可(受钩头阻碍),当该舱盖被打开且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水手长从安全角度考虑,感觉船舶受风浪影响不宜开展此项工作,随即下令关舱,暂停此项作业。
约于当地时间0850L,木匠刘某某开始关舱,水手长拔舱盖固定插销;水手解某某站在NO.1克令吊吊臂下方平台上,用绳子将工具等送到主甲板,另一水手刘某某在主甲板上接工具;驾助操作克令吊落吊臂。约0910L,当水手解某某在克令吊平台护栏处第二次向下送妥工具后并将系绳抛到主甲板的瞬间,其头颈背部被正在下落的克令吊吊臂挤压在平台护栏上。当时解某某叫喊:“驾助起吊”,在甲板上的木匠和水手长听到喊叫异常,急用手势并喊叫“起吊”,驾助闻讯立即起吊臂,只见解某某手扶栏杆站立约2-3秒钟即向后仰倒于克令吊平台上,后随经全力抢救,仍造成其颈髓损伤、全瘫,重伤。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使用起货设备要统一指挥手势和信号,作业要专人指挥,严禁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指挥人员要查看周围情况确认吊杆、吊臂危及范围内无人和无障碍物方可指挥动车。”然而,该轮在航行中起落克令吊,操作者在既没有专人指挥,又没有对吊臂周围危及范围进行检查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落吊臂作业;2.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水手解某某站在克令吊吊臂底部护栏附近作业,对逐渐下落的吊臂对其人身安全所构成的威胁未及时发现,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1.劳动组织不合理。船舶现场作业管理上有缺陷。甲板上5人联合作业,现场工作缺乏统一指挥和安全检查,作业过程中缺乏相互协调、照应、提醒,作业者各行其是;2.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表现在作业者的安全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操作不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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