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会的组织制度
《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规定:“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的领导机关则是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3、代表的组成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科研人员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1)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2)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方式。
(3)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投票进行选举,根据投票结果确定当选人的选举方式。
(4)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选出代表,由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的选举方式。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各级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具体采取哪种选举方式,由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3、关于基层工会选举工会主席的有关规定。
2008年7月25日,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该《办法》结合目前的形势对过去关于基层工会选举工会主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原则。要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同时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必须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配置规定。《办法》要求,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联合制、代表制是中国工会十一大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基本特点就是:民主、联合、代表。按照这一制度组成的工会领导机构,能够比较好地体现工会组织的民主性和工会领导机关的代表性,解决了企事业单位因规模小、职工和会员少,不具备建立独立的工会委员会,以及工会领导机关难以召开代表大会的问题。同时,理顺了工会组织内部的领导关系,实现了上级代表下级,工会代表职工,各级工会为基层、为职工服务的要求。
鉴于中国工会组织的现状,《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对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联合制、代表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
(1)工会基层组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工会领导人;
(2)基层以上的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主要应由下一级民主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人组成,是下一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和代表机关;
(3)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可以实行替补制,当其不再担任工会组织的原领导职务时,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担任的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职务,由其原工会组织新当选的主要领导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替补;
(4)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建立的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机构可以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其作为一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享有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主席是本级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代表。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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