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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组织制度

三、工会的组织制度

   工会的组织制度是用法律和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工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各级工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是同级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和选举工会领导机构的权利机关。

《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规定:“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的领导机关则是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1.代表大会的期限和任期。

    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工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

 2.代表的名额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基层单位的会员人数确定。会员200人至5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501人至1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1001人至5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5001人至10000人的单位,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10000人的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3、代表的组成

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要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科研人员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代表、青年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指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规定的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即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是基层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会员代表一般工作在基层,生活在职工群众之中,最熟悉职工群众。实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不仅使会员代表任期延长,在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而且扩大了会员代表的权利,使其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能够履行会员代表的职责,更好地行使会员代表的权利,履行会员代表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保证让会员代表经常地参与工会事务,使工会的工作和活动都置于会员的监督之下,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基层工会应该在保障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充分发挥会员代表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为他们参与工会事务创造条件。通过会员代表的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会员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切实把工会的事情办好,更加密切工会组织与会员群众的联系。

   (三)民主选举制度

    工会的民主选举制度是工会组织性质的本质体现,是推进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组织制度。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把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工会的领导岗位;有利于强化各级工会干部的公仆意识和群众意识,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与群众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工会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工会各项工作;有利于调动会员群众的积极性。关心工会工作,参与工会活动,增强工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1、民主选举的方式。

 民主选举的方式分为四种:

(1)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2)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方式。

(3)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投票进行选举,根据投票结果确定当选人的选举方式。

(4)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选出代表,由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的选举方式。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各级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具体采取哪种选举方式,由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民主选举的基本要求。

    实行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事先提出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条件,并明确其级别待遇,按规定履行干部考察等必经程序,以保证人选合格。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选举程序,切实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对于一些不履行民主程序,随意调动和任命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做法,要按照民主选举的基本要求加以纠正。

3、关于基层工会选举工会主席的有关规定。

2008年7月25日,全国总工会颁布了《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该《办法》结合目前的形势对过去关于基层工会选举工会主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原则。要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同时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必须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企业工会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可以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委员同时进行选举,也可以单独选举。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办法》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的配置规定。《办法》要求,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四)联合制、代表制

联合制、代表制是中国工会十一大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基本特点就是:民主、联合、代表。按照这一制度组成的工会领导机构,能够比较好地体现工会组织的民主性和工会领导机关的代表性,解决了企事业单位因规模小、职工和会员少,不具备建立独立的工会委员会,以及工会领导机关难以召开代表大会的问题。同时,理顺了工会组织内部的领导关系,实现了上级代表下级,工会代表职工,各级工会为基层、为职工服务的要求。

    联合制、代表制的提出是工会组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中国工会十一大报告中指出:“工会组织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向联合制、代表制过渡,即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联合组成,真正做到工会代表职工,上级代表下级,各级工会为基层、为职工服务。”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将联合制、代表制写人《中国工会章程》。

鉴于中国工会组织的现状,《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对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联合制、代表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
  (1)工会基层组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工会领导人;
  (2)基层以上的各级工会是下一级工会组织的联合体,其领导机构主要应由下一级民主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人组成,是下一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和代表机关;
  (3)参加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成员可以实行替补制,当其不再担任工会组织的原领导职务时,即自然失去代表身份,他所担任的上级工会领导机构的职务,由其原工会组织新当选的主要领导人,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替补;
  (4)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建立的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机构可以吸收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其作为一级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享有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主席是本级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代表。
   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的范围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各地工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在企业集团公司、民营企业、经济开发区等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也实行了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

   (五)委员替补、增补制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三条 规定了实行委员替补、增补制的范围,“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另外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等,可以参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实行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增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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