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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完整性之法律思考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完整性之法律思考

 

南京市统计局 王国钧

 

载《统计科学与实践》2012年第四期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完整性问题进行了全面阐释,界定了统计资料完整性的含义,分析了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确保统计资料完整性的途径。

 

关键词:统计资料;完整性;构成要件;途径

 

确保所提供统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新《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提出的刚性要求,违反这一要求,将要承担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因此,对于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完整性,从法理的角度予以阐释,这对于把握统计法的精神实质,准确贯彻统计法律,具有重要的立法、执法之意义。

 

一、 统计资料完整性的含义

 

所谓“完整”,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两层含义,一是“具有或保持着应有的各部分” ;二是“没有损坏或残缺”。据此,我认为,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就是按照具体《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含填报范围、指标口径、指标种类等),全面地、无遗漏的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各项资料。具体包括:

(一) 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所提供的各项指标,完整无缺项。不存在有的指标填报,而有的指标或有意或无意的不填。

(二) 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所规定的表种,全面提供各表,齐全无缺张。不存在漏表现象。

(三) 调查对象对其内部组织机构的统计完整到位。不存在隐瞒或漏缺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并造成数据不完整的情况。

(四) 调查对象对有关统计内容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口径应统尽统而没有人为的选择性行为。如工业总产值,既包括成品价值,也包括工业性作业价值,还包括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如果只统计成品价值,而对工业性作业价值,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不统计,将造成资料的不完整。

衡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是否完整的标准,就是依法制定的具体《统计调查制度》,如果制度上没有要求,即使是很关键的指标没有提供,也构不成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因此,统计调查对象在提供统计资料时,必须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其相关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提供。不仅要提供有利的信息,也要提供有问题的统计信息;不仅要提供基本信息,也要提供核心的统计信息。因为对调查对象情况的判断是对其提供的全部信息的综合反映,如果调查对象在提供统计信息时有所侧重、隐瞒、遗漏,不仅将导致无法得到有关决策的全面信息,也会影响全面汇总数据的质量,即便已经提供的各项统计资料具有真实性,也会在总体上构成整体的虚假性。

二、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之统计违法的构成要件,我认为有以下几条。

(一)统计调查对象具有责任能力。一方面必须符合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统计调查对象条件,如法人单位或者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等。另一方面必须是具体的《统计调查制度》所规定的调查对象,如果不是具体《统计调查制度》所明确的统计调查对象,就不存在着统计违法的状况。如现行定报统计制度规定“三上”单位(“三上”单位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和被抽中的其他单位为常规报送单位,而未被抽中的单位就不是该项调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就不具有该项调查的统计责任能力。

(二)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禁止性规定,从事了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行为。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统计法所保护的统计行政关系。

(四)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即存在着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况。

在这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即对要发生的结果持期望的心理。调查对象出于某种考虑(如不愿意提供本单位的核心关键指标等)就是要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间接故意即对要发生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调查对象在提供统计资料过程中,敷衍了事,漫不经心,凭想当然,随意填报,以至于所填统计资料出现缺项、漏项。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如贸易大市场统计人员在统计批发和零售额时,应当要根据商品的最终用途来确定,凡用于最终消费的,不管批量大小,也不管是否用“批发价”结算,均应做“零售额”统计。众所周知,要完整统计大市场的零售额,应当从对每笔交易的最终用途的判断入手,分辨统计。但是,统计人员却认为本市场销售结构变化的幅度不大,对各月上报的零售额,就简单的用一个大概的零批比例,从总体上作了一个测算,上报了事,结果没有想到,由于附近新增了几所高校,其食堂的采购量大增,而该市场还是用固定的比例测算零售额,造成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不完整。这就是疏忽大意过失造成的统计违法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如贸易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明明知道统计上有统计上的特别要求,不同于财务会计,如果不在认真学习领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填报统计报表,必然会造成统计数据填报的不完整或不准确,却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在填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时,统计人员按照会计上的一般原则(价税分流),进行填报,结果漏统了相应的“增值税”,造成了该指标的不完整。

 

三、 确保统计资料完整性的途径

统计资料完整性作为构成统计数据质量的四大要素之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必须引起各级统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足够的重视。从目前的实际出发,我认为应该通过以下途径来确保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一)强化统计调查义务告知制度

如上所述,统计资料完整性是针对具体的《统计调查制度》来判定的,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必须要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应该报送什么,如何填报,何时报送。这就要求统计机关要将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工作要求告知到位。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对统计调查工作配合的调查对象明确工作要求,完整报送。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确标准,使不甚配合的调查对象找不到借口,减少行政争议。

(二)加强统计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统计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从而敬畏统计法,自觉遵守统计法,严格依法办事,在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过程中努力确保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而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杜绝马虎随意,是确保统计资料完整性的重要前提。

(三)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培训和指导是确保统计资料完整性的业务前提。要在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使其牢固掌握统计的基本概念、口径范围,并不断掌握各项新的工作要求。培训的着力点应当放在统计人员的应知应会上,通过培训要使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统计工作,明了 “是什么”,明白“为什么”,明确 “怎么办”。同时,要加强个性化的具体业务指导,要针对各不同专业、不同行业的特殊要求,具体讲解统计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和制度规定在具体单位的运用和落实,确保经过培训和指导的统计人员能够胜任本单位统计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依法真实完整的提供统计资料。

(四)加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基础建设

统计基础建设是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完整提供统计资料的业务保障。要按照制度要求,梳理本单位各统计点(即内部产业活动单位,下同),建立内部的统计资料收集渠道和报送规定。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统计点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要加强内部的统计人员培训,提高其对统计标志的甄别能力和基本的分类、整理、汇总水平,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和到位。要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实际的统计“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四项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内部各统计点提供的统计资料的完整。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奖惩力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加大对统计资料完整性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力度,这是提高统计制度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措施。要建立统计机构各专业和执法部门的督查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和要求,确保责任的落实。要建立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督查方式,对于报表中有缺项、缺表的单位,都要进行及时的查询,并责令其补填,对于在增幅、绝对额有异常的单位,都要进行指标汇总完整性检查,杜绝内部统计点或项目的遗漏。同时,要对那些问题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严肃处理,绝不拖延,绝不手软,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统计先进典型,也要进行及时的表彰奖励,以鼓励先进,弘扬“依法统计”的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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