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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之主张合同到期款与主张产品品质问题之间的较量

在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是合同款没有正常支付。而在卖方主张到期款时,买方一般都会以涉案产品的品质有问题来对抗,那么两方的较量中一般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笔者经办的一个案子,代理的是卖方,当时是买方起诉再先,卖方是作为被告应诉。卖方特别不想和买方撕破脸,所以在买方拖欠货款情况下一直没有主动起诉。但一味的忍让对方不一定会领情的,还有可能在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不过这个案子结果还是很理想的,分享给大家。

案情:

原告买方为深圳某物业公司,采购被告公司整套门禁设备。2018年5月签订《购销合同》,2020年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卖方返还已经支付的16万多货款。原告一味夸大门禁系统的人脸识别模块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偶尔出现的识别不清情况,主张被告的产品存在严重品质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引导当事人(卖方)收集整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质检报告、安装报告、验收报告、往来邮件、培训记录、会议记录、往来微信记录等,证明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产品质量合格,经过了验收,并且有进行日常维护等。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反诉,要求买方支付拖欠的合同尾款10万元。

   一审认为买方拖欠货款属实,卖方产品品质瑕疵确实存在,判决驳回本诉和反诉,卖方无需返还货款,买方也无需支付尾款。当事人对不用退货款的结果也能接受,但笔者经过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及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买方无需支付合同尾款的判决显示公平,因为卖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产品品质不存在严重缺陷,建议当事人上诉。当事人听从了笔者的建议,坚持上诉,要求买方支付合同尾款。

   二审认为,双方的购销合同没有对产品应实现的功能及质量标准进行具体约定,其次,设备安装调试已经超过了一年,超出了合理验收期限,再者,买方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设备重复出现问题导致主要功能无法实现,并且买方已经私自拆除设备,无法实现拆除前运行中的功能认定,更无法确认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设备存放要求,故已不具备质量鉴定的条件。加上卖方提交了产品质量合同检测报告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对买方关于卖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一审扣除合同剩余货款的判决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二审改判买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卖方支付剩余货款10万元。    

律师提醒:

    在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内可以写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文件号,要么就直接列明技术参数,最好能数据化,例如可以约定废品率、使用寿命的时限等,如果没有一个参照的标准,很难认定品质问题。另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要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证据,尽量通过微信文字、邮件等来传送确认对合同的各种变更和调整, 这样,在发生纠纷之后,很容易从双方的沟通记录中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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