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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转

【案例描述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行员启事》登在成都一家媒体的头版上,在其“招录对象”说明里,有“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的表述,蒋韬因身高1.65米而被拒之门外。蒋韬认为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在四川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周伟的鼓励下,蒋韬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平等权。该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2002年4月25日,这起“平等权案”在武侯区法院开庭。


【法理分析】

原告提起此例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并不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不是规章,而是宪法。也就是说,原告要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宪。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宪的权力,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1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2条第2款。


【审判结果】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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