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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何帆律师:儿童猝死幼儿园,被判赔偿几十万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第三人王XX于2014年12月12日在贵阳市花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15年7月22日生育一子李小XX,后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因性格不和离婚,因第三人性格强势,故原告忍痛同意儿子张小XX由第三人王XX抚养。

2018年9月,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将儿子李小XX送到被告处进行托管。2018年12月26日14时许,原告接到被告员工电话,称李小XX昏迷不醒,正在XX区医院抢救。因原告在外地,故马上通知原告父亲XX赶快到医院。原告父亲五分钟后赶到该医院,医院已经宣布李小XX死亡。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贵州XX幼儿园提供监控摄像,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后在原告强烈要求下,被告终于提供了一段监控摄像,但原告发现,该监控摄像可能被人通过技术手段处理过,跳帧严重,未能反映李小XX出事时间段的完整监控摄像。原告对监控摄像及张小XX的死因提出异议,但被告为了回避原告的异议,此后不再与原告进行联系,对李小XX的死亡后续处理也避开原告,单独与第三人王XX进行联系。

2019年2月21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对李小XX的死因是意外事件无异议,被告补偿第三人25万元。


贵阳何帆律师团队观点

原告认为,李小XX平常身体非常健康,每次体检各项指标均无异常,李小XX进入被告前也做过入园体检,足以证明李小XX本身身体并无不异。李小XX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是因为被告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发现李小XX出现不正常状况,未能及时将李小XX送往就医,且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跳帧严重,在监控摄像跳帧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在此期间被告是否有员工对午睡的小孩进行照看,原告不得而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李小XX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李小XX死亡,有权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主体系其父母,事发后李小XX之母作为李小XX的监护人与XX儿园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并领取了 250,000 元,父母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 347,651 元。

附:

代理词

一、被告存在严重过错

①被告没有尽到妥善监管义务

李小XX平常身体非常健康,每次体检各项指标均无异常,李小XX进入被告前也做过入园体检,足以证明李小XX本身身体并无不异。李小XX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是因为被告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发现李小XX出现不正常状况,未能及时将李小XX送往就医,且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跳帧严重,在监控摄像跳帧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在此期间被告是否有员工对午睡的小孩进行照看,原告不得而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李小XX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基本案情为12时许睡中午觉,未见李小XX出现特殊异常,在下午2点时许老师叫起床时,发现李小XX呼之不应。首先原告对这个事实有意见,监控视频就存在问题,12时许睡午觉的时候是否存在异常原告不得而知,只有监控才能还原事实真相,但现在监控设备有问题,被告存在严重过错,同时,12点到2点之间这个时间段被告没有尽到任何监管义务,这么小的小孩,长达两个多小时无人监管,这期间如果能及时发现李小XX的异常可能就不会造成李小XX死亡的后果,故被告存在严重过错。

②被告没有及时将李小XX送往医院

XX区医院的《抢救记录》中载明李小XX被送往医院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14时50分,从被告发现李小XX呼之不应的14时到送往医院的14时50分,整整用了50分钟,而军区幼儿园到XX区医院非常的近,平常打个车也就十分钟左右,而被告却花了整整50分钟,这说明被告存在严重的过错。

③被告没有打120急救电话

如果被告打120电话,120的接线员都会问具体情况,问了后120的工作人员都会告诉打电话的人注意事项,采取什么方法,如果被告打了120电话,并且按照120教的方法进行抢救,那么说不定李小XX就不会死亡。

④被告未按卫生部、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也未进行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

被告未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造成李小XX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被告未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被告未安排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被告未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而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李小XX死亡,被告具有重大过错。

二、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李小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且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是李小XX的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由此可见,虽然原告与第三人离婚,但不影响原告是李小XX的监护人。

四、被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并未授权第三人代表原告去和被告谈,原告与第三人也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作为李小XX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在未看到《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只对被告与第三人有约束力,与原告无关。

综上:原告主张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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