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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成效显著
发布日期: 2011-07-07
7月1日,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暨全市工伤保险“一卡通”正式投入使用并安全平稳运行,这是继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统一应用软件系统、全市医保一卡通系统后,又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该系统的顺利实施标志着全市市级统筹下的工伤保险运行新机制已进入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自2004年宿迁市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持续提高。截至到2010年底前,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5.5万人,历年支付工伤待遇3976万元,涉及工伤职工3372人,为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该市工伤保险暴露出县级统筹层次低、基金总量小、抗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等问题,已经不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制约了全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保险职工合法权益。今年初市政府出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通过召开推进会、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等措施,强力推进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具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统筹模式“起点高”。按省政府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相关要求,宿迁市以积极探索的态度,前瞻性的眼光从去年底就开始酝酿,把此项工作按上议事日程。今年初市人社局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到周边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在全市开展了工伤保险情况调查摸底和研究分析工作。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分析测算、召开讨论会、征求县(区)及企业意见,并结合实际,摒弃了调剂金统筹制度,提出了建立统收统支市级统筹模式的构想,“一步到位”将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上升到高层次的统筹制度。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推进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工作方案,拟定了《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管理办法》并呈报市政府审批。
制度政策“六统一”。市政府三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管理办法》(宿政[2011]9号),办法对市、县(区)工伤参保范围及对象、费率、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标准、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工伤就医管理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其核心是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市人社局、财政局出台了《宿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为顺利推进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奠定了基础。
基金管理“网络化”。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市人社局一方面做好统筹前的基金审计和相关账户设立、基金划转等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对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积累结余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摸清了家底,将今年以来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情况统一划转到市财政专户,实行全市一本帐,分县区核算。另一方面建立了统一的全市工伤保险财务系统,数据集中存放在市级数据中心,各县(区)通过金保工程专网,与市级数据中心相连,进行账务处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实时动态掌握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对全市所有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门核查,把违规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待遇享受 “一卡通”。加强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系统优化和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业务经办能力,确保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办服务从一开始就走上正规化轨道。与东软公司共同研发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软件,依托金保工程软、硬件、网络平台,采集、整理和录入基础数据,实现了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税务征收、资金管理、待遇审批发放全程信息化处理。截至到今年6月底前,全市共2198家参保单位、28.76万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已全部进入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7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和所有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共用一个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工伤职工住院时凭保险卡仅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按月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极大方便了群众就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市工伤保险“一卡通”。
扩面续保“广覆盖”。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宿迁市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工伤保险扩面续保工作同步加强,在广覆盖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破除盲区和死角,将建筑业、服务业农民工和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纳入工伤保险,使上述行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按照国家、省要求,将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将1733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统一管理,“老工伤”人员待遇发放工作已经完成。这一新政的实施,更好地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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