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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凤 | 儒家丧祭之礼的人文精神

儒家重视礼,认为礼是治国安民之要。“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礼记·祭统》)“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礼记·昏义》)诸礼之中,又极为重视丧礼与祭礼。儒家丧祭之礼不仅形式隆重、仪程细致,更贯穿着深刻的礼义,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

一、称情立文:丧祭之礼的设立

丧祭之礼源于原始崇拜和宗教信仰。从西周时期,随着人文理性的觉醒,丧祭之礼的宗教性色彩逐渐消解。春秋以降,儒家首先从设置缘由对于丧祭之礼作了理论上的诠释,瓦解其宗教性功能,弘扬了人文精神。

儒家重视人,孔子曾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儒家在阐释礼的设立缘由时,亦反复强调人的地位,展现着对人情、人性的关怀。所谓“礼义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礼记·问丧》),“故礼义也者……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礼记·礼运》),“凡之礼之大体……则阴阳,顺人情”(《礼记·丧服四则》)。这些文字反复阐述的是:礼的设立在于表达人情,顺乎人情。儒家所重视的丧祭之礼亦是因人情而作。

丧礼基于哀伤的自然真情而作,是为宣泄内心的悲痛所立。《礼记》一书对丧祭之礼作了详细记载,每一个具体仪式都是缘于哀情,为表达哀情而制。譬如袒踊,“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懑气盛,故袒而踊之”(《礼记·问丧》),是为宣泄充塞满身的悲哀之气。如三日敛,“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可得夺而敛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敛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礼记·问丧》),三天后才入敛,是为体谅孝子所怀亲人复生的心愿。又如倚庐、寝苫、枕块,“不敢入处室,居于倚庐,哀亲之在外也;寝苫枕块,哀亲之在土也”(《礼记·问丧》),是哀亲人葬于野外土中缘故。再如三年之丧,“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礼记·三年问》),“故泣无时,服勤三年”(《礼记·问丧》),是为了充分表达失去亲人最深沉、最真挚的悲痛之情。概言之,袒踊、三日敛、倚庐、寝苫、枕块、三年之丧等皆为哀情的具体表达方式,所流露的也都是人的哀痛思慕之情,所谓“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记·问丧》)。 

祭礼亦发自于自然的情感。《礼记·祭统》云:“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祭祀行为是内心自然生成的。从礼之本源上看,亦可有清晰了解。《荀子·礼论》云:“礼有三本:天地者,性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即礼源于不可移易的三种根本:天地、先祖、君师。天地是一切生命之本,先祖是血缘种族之本,君师为伦理教化之本。践行礼就要做到“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如何“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儒家主张祭祀。《礼记·郊特牲》云:“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报本反始”四个字揭示了举行郊祭的缘由,突显祭礼中的自然情感因素。王者祭祀天,按照以类比类的原则,郊天时以先祖配食,意在回报天地之德与先祖之功。《礼记·祭法》:“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儒家所主张祭祀的对象,不仅仅在于天地、自己的血缘祖先,认为凡是有利于人类文明生存和发展的人,生前“有功烈于民”的祖先,都可以成为祭祀对象。此种祭祀,冯友兰先生说:“根于崇德报功之意,以人为祭祀之对象,……此或起源于原始社会中之拜物教,但以儒家所与之义,则此已为诗而非宗教矣。”(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428页)有学者称之“祀典”,并概述其设置的基本原则为崇德报本。(参见曹建墩:《先秦儒家对祭礼的理论阐释及其现代意义》,《浙江学刊》,2014年第1期)这些观点皆深有见地,共同阐明了祭礼缘于人情。

从宗教学角度看,人类相信鬼神具有超人类的力量而能够施以祸福影响,故而产生了各种形式的丧葬与祭祀。然而儒家抽离了神灵的宗教特性,既没讲天道,也没说大篇幅地阐述鬼神,而是从自然之情出发,即从失去至亲的哀伤之情与崇德报本的心理出发,讲明丧、祭之礼的产生缘由。李泽厚先生评价说:“孔子把礼的基础直接诉之于心理依靠……把一种宗教性神秘性的东西变而为人情日用之常,从而使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融为一体。……由服从神变而服从于人,服从于自己,这一转变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第15页)儒家丧祭之礼是以人为关照对象的,这种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表达人情的理念,体现出浓浓的人文精神。

儒者肯定人情与人欲,因哀痛思慕、报本反始之情设置丧祭之礼,但又主张要把人情人欲放置于“礼”的框架内予以约束,以免毫无节制,因为对情不加限制将造成社会混乱,“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礼记·檀弓下》)。故而《礼记·坊记》说:“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譬如在丧礼中即要求尽哀而止。“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礼记·丧服四制》),父母死后三天而后可进食,三月而后可以洗头,一周年而后戴练冠,虽然哀痛憔悴,但却不可走极端,危害生者的生命。故而“丧食虽恶,必充饥”(《礼记·杂记下》),服丧期间饮食虽差也必须能充饥。

《礼记·礼运》云:“是故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按照这一说法,人情是“礼”之本,但这是原始的、杂乱的,必须要条理化,否则每个人就会各行其实,因此有必要用礼义进行“耕种”,如同农业生产一样,将原本杂乱无序的自然生长变成按照人的意图而进行的有序化、条理化生产,将人的目的性贯彻到自在自为的“自然人情”中,使之变成具有公共性认识的规范,以此来构建一种合目的性的社会秩序。在这里儒家反复阐述了礼因人情而制为之节文的深刻内涵,即人情是制礼的依据之一,礼之用在于治人之情,品节人情。即如学者所评论:“《礼记》肯定人的感性情欲,目的是为礼的必然性寻找根据,并同时给人的情欲给出一个理性化的提升方向。”(贺更粹:《<礼记>“礼者理也”说初探》,《理论月刊》2009年第4期)而我们认为这一理性化的方向即充满着人文意蕴。

二、尽哀致敬:丧祭之礼的情感本质

礼尊重人性,顺人情而作。儒家主张在行礼时要有内心的真实感情,“祭祀主敬,丧事主哀”(《礼记·少仪》)。如果没有哀与敬的人情做基础,就等于抽离了丧祭之礼的精神本质,外在的礼仪也不过是作秀,并没有实际意义。

“丧事主哀。”丧礼为哀情最自然、最集中的表现。故而孔子曾反复强调孝子之“哀”,所谓:“丧致乎哀而止”(《论语·子张》),“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论语·八佾》),“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礼记·檀弓上》),认为哀戚之情与丧葬礼仪之间,哀戚之情具有根本地位。所谓哀戚:“就是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 。”(《孝经·丧亲章》)

儒家丧礼亦以本着以情为礼之本的原则,各种仪式与制度皆为失去亲人的哀痛之情的表达。《礼记·问丧》载:

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恻怛之心,痛疾之意,伤肾干肝焦肺,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夫悲哀在中,故形变于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

亲人刚去世时,是哀痛之情最为强烈的时候,故有鸡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等行为,即摘冠,光脚,深衣前襟下摆插入腰带中,双手交叉在胸前痛哭,这皆是孝子哀情的真实流露,并且失去亲人使人痛不欲生,这种悲伤的心情、痛戚的心意使人肾肝肺皆焦灼伤损,无心饮食与衣着,即“悲哀在中,故形变于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儒家阐明了丧礼绝非是为了某种外在目标的仪式表演,更是孝子当时当下强烈生命情感的外在展现。

丧礼之哀,除了悲哀的情感,还充满着对亲人的思慕与不舍。如《礼记·问丧》载:

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无所得之也,入门而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亡矣丧矣!不可复见矣!故哭泣辟踊,尽哀而止矣。

这段文字详细描述了孝子在送葬和反哭中的心理状态。在往墓地送葬的时候,眼睛瞻望着前方,显出焦急的神情,就像是在追赶死去的亲人而又追赶不上的样子。葬毕哭着返回的时候,孝子的神情仿徨,就好像有什么心事没有了结似的。所以孝子在前往送葬的路上,就像幼儿思慕父母那样哭泣不止;在葬毕返回的路上,又像是担心亲人的神灵不能跟着一道回来而迟疑不前。满腹心事而未曾了结,回到家里,推门一看,却怎么也见不到亲人的影子;上堂还是见不到亲人的影子;进到亲人的住室也见不到亲人的影子。如此则知,亲人是真正亡故,且永不复见!所以哭天嚎地,捶胸跺脚,要把心中的悲哀尽情发泄,只有这样才觉得心中好受点。

哀,是人类的基本情感。情是礼之本,丧礼之哀正展现了人自然所赋有的对亲人的深情厚义。故而,丧礼致哀,是儒家基于对人之至情的体察而提出的。一如学者所评:“论丧礼之哀时,儒家关注的是一个人面对他人之死时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心理。”(张树业:《德性、政治与礼乐教化——<礼记>礼乐释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60页)当然,对于儒家而言,丧礼又绝不仅仅是悲哀情感的宣泄,更是将之作为德性成长的途径,还具有重要的教化意义。

对于祭礼,儒家则强调敬。祭祀是人交于神明的方式,要求人在整个仪式过程都需要保持全身心的严肃端庄,诚悫恭敬。即所谓“诚信之谓尽,尽之谓敬,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礼记·祭统》)。《礼记·檀弓上》强调:“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认为行祭礼时敬诚庄重的情感比礼仪形式和贡献给鬼神的礼品更为重要。《礼记·礼器》论诸侯庙祭,曰:“大庙之内敬矣!”并描绘了行荐熟之礼时敬诚肃穆的气氛:“洞洞乎其敬也,属属乎其忠也,勿勿乎其欲其飨之也。” 

《礼记·祭义》则专门阐释了祭祀主敬的意义,对孝子在祭礼前后的举止行为、容貌神情皆有细致的描写。“孝子将祭祀,必有齐庄之心以虑事,以具服物,以修宫室,以治百事。”孝子将要祭祀,必须有严肃庄重的心来考虑祭祀的事情,准备祭祀的服装和物品,修缮庙室,齐备各种物品。祭祀时,孝子“进退必敬,如亲听命,则或使之也”。进退必定恭恭敬敬,就像听到了亲人的命令,就像按照亲人的指使。在具体的动作上亦有各种要求:“其立之也敬以诎,其进之也敬以愉,其荐之也敬以欲,退而立如将受命,已撤而退,敬齐之色不绝于面。”站立时要恭敬身体微曲,进前的时候恭敬而愉悦,进献祭品的时候要恭敬而柔顺,后退站立的时候如同接受亲人的命令,撤除祭品退下的时候要依然保留恭敬庄重之容色,各种行为中“敬”一以贯之。并解释了祭祀时为什么如此这般:“孝子之祭也,立而不诎,固也;进而不愉,疏也;荐而不欲,不爱也;退立而不如受命,敖也;已彻而退,无敬齐之色,而忘本也。如是而祭,失之矣。”事实上强调的是祭祀过程中如无“敬”之内在情感,则失其本,如此也就失去祭祀的意义。是以,“敬”是祭礼的中心情感形式。

丧礼致哀,祭礼致敬,儒家主张通过礼仪展现人情,同时又特别重视内在的道德感情。《礼记·祭统》云:“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也。”还进一步将丧礼致哀、祭礼致敬纳入孝的范畴,使孝子行孝有更具体的依归,也从人文角度进一步扩充了丧祭之礼的内涵。

三、立中制节:丧祭之礼的规则

孔子说:“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礼之制中义,实为儒家对礼之特性的根本理解。这也就意味着,礼以中为价值旨归。儒家丧祭之礼所内涵的人文精神亦通过立中制节得以体现,具体要求中和中正地处理生者与死者之间的轻重关系,勿以死妨生。即不能因死者伤害生者,妨碍生者的正常生活。

丧礼尽哀,居丧期间人们通过一系列的仪式表达哀伤之情,所谓“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礼记·三年问》)。但这种哀情表达并不是无限度的,底线在于不能让生者的人因为哀伤而毁伤身体。如《礼记·曲礼上》写道:“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服丧期间,因为哀痛可以消瘦,但不可因为过度悲伤以致于“视不明,听不聪,行不正,不知哀”(《礼记·杂记下》)。同时孔子还说:“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礼记·杂记下》)服丧期间,根据自己身体情况要适度进行调节,不可哀伤过度而致生病,毁坏身体而死更是不可取,这样则使父母绝后无子,这也有失对生命的尊重与爱护。同时居丧之礼并不是一概而论的,“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礼记·曲礼上》)。因年龄可以有所不同,五十岁居丧不可毁坏身体,六十不可有损健康,到七十岁因年龄较大,守丧只穿丧服在身,可以饮酒吃肉,住在室内。儿童服丧另有规定:“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礼记·杂记下》)身体有疾,强调的是哀情而非礼仪:“然则秃者不免,伛者不袒,跛者不踊,非不悲也,身有痼疾,不可以备礼也,故曰:‘丧礼唯哀为主矣。’”(《礼记·问丧》)对秃者、伛者、跛者等身有痼疾者,在丧礼上要求其尽哀而非一丝不苟的循礼。由上可见,儒家丧礼对老人和儿童、特殊人群等皆有变通,对服丧者具体情况作了充分考虑,只求真情,不求礼全,防止“以死妨生”,从这等细微处体现出人文关怀。

《礼记·檀弓上》载:

曾子谓子思曰:“伋!吾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

此处子思从制礼之原则谈如何践行丧礼,所谓“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其实就是一种中的精神。而曾子七日“水浆不入于口”显然伤及自身,是过犹不及。

另《礼记·檀弓上》载:

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明则哭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吾与女事夫子于洙、泗之间,退而老于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女于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女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

曾子列出三宗罪严重批评子夏,其中一条即在于子夏在儿子丧礼中过分哀戚,伤及自身,哭瞎双眼,显然与居丧之礼所主张的“视听不衰”相悖。是以,在丧礼中儒家秉持就是这样的原则,既要求“丧礼唯哀为主”(《礼记·问丧》),“丧礼,哀戚之至也”(《礼记·檀弓下》),又要求节制,节哀顺变,“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礼记·檀弓下》)。尽哀而止,有所节制,是为丧礼中正中和理性精神的显著表现。

关于丧礼,儒家还提出“丧从中庸”,这是人文理性在丧礼上精辟的概述。三年之丧是最典型的体现。亲人丧亡,哀不自抑,然而亡者去、生者存,当以生者为重,故而送死有期。这是“丧从中庸”的缘由所在。《礼记》于此还有多处记载,充分展现儒家对这一原则的推崇与践行。《曾子问》记载:

曾子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曾子就期满不除服而问孔子,孔子以礼有节回答,“患其过于制”,如此则违背“礼制中”的精神。《檀弓上》记载的下面两则故事亦表达了相同的思想。

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对于子路、孔鲤两人过期不除服、期除之后犹哭的行为,孔子表示反对。他倡导丧从中庸,丧礼必须有时有节,有变除之期,积极教育弟子或后人践行中庸之道,过期则除。

《檀弓下》还记录了一件关于殉葬的故事,更彰显出儒家丧礼的人文精神:

陈子车死于卫。其妻与其家大夫谋以殉葬,定而后陈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养于下,请以殉葬。”子亢曰:“以殉葬,非礼也。虽然,则彼疾当养者,孰若妻与宰?得已,则吾欲已;不得已,则吾欲以二子者之为之也。”于是弗果用。

儒家提倡仁者爱人,极力反对以活人殉葬这种违背人性的野蛮行为,孔子甚至反对用人俑为殉,云:“为俑者不仁,不殆于用人乎哉!”(《礼记·檀弓下》)。故而其弟子陈子亢一语中的,直接指出“以殉葬,非礼也”,并巧妙制止殉葬,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与爱护,人文理性亦由此凸显。

关于祭礼,儒家亦秉持着制中的原则。《礼记·祭义》云:“祭不欲数,数则烦,烦则不敬。祭不欲疏,疏则怠,怠则忘。”从举行祭礼次数看来,所坚持的就是中庸之道,即不数不疏,内涵着理与情的和谐。祭祀祖先是大事,包含着复杂的礼仪,致斋三日,复散斋七日,沐浴洁净,到达宗庙,一举一动更需规规矩矩,依礼而行。如果频繁举行祭礼,便会不胜其烦,不免烦躁倦怠,丧失肃敬之心。但是如果疏于举行祭礼,则会将其视为可有可无之虚事,心生倦怠,乃至于数典忘祖。故而安排祭礼须有特定的原则:“是故君子合诸天道”(《礼记·祭义》),“凡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尝,冬祭曰烝。礿、禘,阳义也。尝、烝,阴义也。禘者阳之盛也,尝者阴之盛也,故曰莫重于禘、尝”(《礼记·祭统》)。所谓天道,即是四季变化,故为配合天道之运行,举行春夏秋冬四时祭祀,春礿夏禘,秋尝冬烝。礿、禘之祭,体现顺应阳气之意义,而尝、烝之祭,体现顺应阴气之意义。并因祭祀或喜或悲心情不一,决定舞乐是否相配,“乐以迎来,哀以送往,故禘有乐而尝无乐”(《礼记·祭义》)。

不以死妨生,行礼不可妨碍正常生活,这从《礼记·礼器》所载子路主持祭礼的故事可见一斑:

子路为季氏宰。季氏祭,逮闇而祭;日不足,继之以烛。虽有强力之容、肃敬之心,皆倦怠矣。有司破倚以临祭,其为不敬大矣!他日祭,子路与,室事交乎户,堂事交乎阶,质明而始行事,晏朝而退。孔子闻之,曰:“谁谓由也而不知礼乎!”

子路主持祭礼,得到孔子的赞赏。相对于季氏“力不能逮”的祭祀,关键在于他准确把握和实践了祭礼之本义——“敬”,不因繁琐的礼仪而累身,展现了祭礼的人本倾向与人文理性。

在祭礼中,人的情感流露是正常的,但必须有所节制,实现恰当、合理的表达。《礼记·祭统》云:“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于心也。”儒家认为祭祀本身就是自中出,发自于内心。何谓中?《中庸》载:“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朱熹注曰:“喜怒哀乐,情也。其未发,则性也,无所偏倚,故谓之中。发皆中节,情之正也,无所乖戾,故谓之和。”(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也就是喜怒哀乐等人情之发,必须有“节”,发而中节才能达到和,亦如有子云:“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即祭礼要求践行中和之道,情发自于心,发而皆中节。在《礼记·祭统》中提到了贤者之祭:“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礼,安之以乐,参之以时,明荐之而已矣,不求其为。”心为祭祀之本,祭祀之礼仪统于心,诚信与忠敬是祭祀的本质,祭祀必须以内在的心理情感为基础,以礼为之道,以乐为慰藉,参照时节,向神灵奉献祭祀物品,故而“心怵而奉之以礼,是故唯贤者能尽祭之义”(《礼记·祭统》)。孔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强调文质合一,恰到好处,所以 “孔子恶野哭者”(《礼记·檀弓上》)。荀子曰:“文理情用相为内外表里,并行而杂,是礼之中流也。”(《荀子·礼论》)适中的礼要求礼仪和它要表达发挥的感情之间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王国维先生曾评论说:“礼之本质为情,形式为文,此本质与形式相合而为礼。恭敬辞逊之心之所动者,情也;动容周旋之现于外形者,文也。弃本质而尚形式,是为虚礼;弃形式而守本质,是为素朴。”(王国维:《王国维文集》第三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第132页)故而文情皆适中,才是礼最好的表现形式。而上述祭礼中,贤者践行的就是中和之道,“尽忠诚”,以中致和,“和而节”,情感与形式相和,无过无不及,不偏不倚。这内涵丰富中和理念的祭礼,也正是儒家所推崇的。

总之,儒家重视丧祭之礼,着意于强调丧祭礼所表达的人类最真挚的哀敬情感,关注的是对人世生活的合理安排,在文与本、情与理等方面有其独到的见解,关乎人情、重视生者,又有主张毁不灭性、节哀顺变、务求中正。儒家丧祭之礼不是呆板凝滞而无生气之物,它缘人情而制,体现着天人协调的中道理想。既有情感的需求,亦有理性的面向,蕴涵着深刻的人文精神。

【本文为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礼与俗:儒家礼仪的内在精神与现代传承”(批准号:17CZXJ04)阶段性成果】

原载:《孔子文化》季刊 第42期
作者:陈以凤,孔子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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