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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评论:人为纵火案件的思考

2017年6月24日刚刚发生了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杭州保姆纵火案

(详见:消防评论:说说6月22日蓝色钱江纵火案

              周末消防:6月22日蓝色钱江放火案火灾现场示意图以及救援过程

2017年7月16日凌晨江苏常熟虞山镇漕泾2区74幢发生火灾,造成22死3伤。

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这是一起纵火案,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嫌疑人姜某某已被抓获。嫌犯人故意纵火,导致了22条无辜的生命就此断送!


火灾中人为放火嫌疑案件不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极大削弱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下面,笔者就结合工作实际,浅析人为放火嫌疑案件频发的原因和对策。

一、人为放火案件的特点

一是突发性、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其他火灾相比,人为放火导致的火灾更具突发性、隐蔽性。蓄意放火犯罪往往选择在夜深人静、无人防备、人员较少的时候突然作案,往往造成严重后果。2002年6月16日,轰动京城的北京蓝极速网吧放火案,就是在凌晨2时,网吧内人员毫无戒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造成25人烧死、12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二是实施放火犯罪的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较差。

以北京为例,据统计,北京一中院2006至2008年审理的放火案26名涉案人员中,平均年龄30岁,最小的只有16岁。其中17人为无业人员,2人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余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甚至还有精神病患者。这些人在面对家庭、邻里、劳务等纠纷时往往不能正确处理矛盾,一旦矛盾被激化,容易情绪失控不能冷静对待,以致采取极端行为宣泄情绪或者通过放火来报复他人,往往酿成惨剧。

二、人为放火案件的成因

一是社会矛盾激化,是人为放火案件频发的主因。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革和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和价值取向多样化日益凸现,由此构成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的多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成为人为放火案件频发的主要成因。第一类为劳资矛盾。近期劳资矛盾引发的事件频繁出现,“劳资博弈”正成为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焦点。而岁末年初,一年中的劳资矛盾纠纷,往往会在此时凸显出来。如工资发放、借款归还日期往往在年底或年初,当事双方如果处置不当,往往造成矛盾扩大、激化,一方极有可能采取放火等方式进行报复;

二是群众安全意识减弱,人为放火机会增多。城乡结合部和老城区基础设施差、物防落后,开放性的居民小区面广、线长,有的住宅小区虽有门卫,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出入小区的陌生人登记少、盘查松,形同虚设。一些居民治安观念比较淡薄,邻里守望成为一句空话,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导致人为放火机会增多。

三是历史积案较多,人为放火案件查清率低。火灾现场属于破坏性现场,尤其是放火性案件现场可提供的有效线索少之又少。经过现场的艰难勘验,消防部门在得出人为放火嫌疑后,会移交刑事部门进行进一步侦破,寻找纵火人。但由于现阶段人员社会面关系复杂、公安监控录像覆盖面不高,再加上公安警力配置不足,往往导致放火类案件查清率不高,给社会面造成一定影响,犯罪分子容易形成侥幸心理,认为放火相比较其他形式报复较为“安全保险”。

三、遏制人为放火案件频发的对策

在现阶段,尤其是社会转型期,人为放火类火灾案件不能够在短期内得到完全控制,也不能跟简单的火灾隐患相提并论——火灾隐患可以通过防火巡查检查得到及时消除,控制火灾发生,但放火类火灾案件属于人为性质,主观性较大,“主动权”掌握在施害人手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火灾调查工作不能“讳疾忌医”,为最大限度的控制人为放火类火灾案件的发生,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以下四个方面对策:

一是健全调查机制,提高放火类案件查清率。首先消防部门应协调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火灾调查机制,把火灾案件查清率纳入考评机制,从制度上促进火灾查清率的提高。其次要充分发挥消防部门火灾调查业务及公安部门刑事侦查业务骨干作用,加大调查人员警力配置力度,配齐火灾调查必需的器材装备,加大公安监控录像覆盖面,改进火灾调查工作质量,努力提高人为放火类案件查清率,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消除侥幸心理。

二是加强宣传,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首先要加强社会面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开展消防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大力推进安全防范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活动,加强私人财产防护措施,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其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思想道德宣传活动。展示放火犯罪的严重危害,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同时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正确处理矛盾。同时,对已查清的人为放火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中充分曝光,告知人为放火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对犯罪分子形成足够震慑。

三是结合治安防控,及时消除社会矛盾纠纷。首先要加大巡查力度,保持对放火犯罪的高度警惕性。完善报警体系,建立区域性防控机制,进一步落实社区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易引发放火犯罪的各种因素,不给放火者可乘之机。其次要强化基层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化解纠纷。依法建立健全基层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鼓励社区、街道、学校、单位积极疏导、妥善化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和冲突,消除内部蕴含的暴力因素。公安派出所应结合经常开展的社会面纠纷调解,及时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告知违法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好“调解员”、“宣传员”、努力将犯罪动机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是加大防范力量投入,在打击防范工作上布下“天网”。防控设施是否健全、设施数量是否足够,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面管控能力的强弱。 首先是建立巡逻网,以各种群防群治力量为辅助,按照网格化巡逻模式,合理调度警力,加强社会面巡逻控制工作。在人力、物力等条件允许下,加大对主要街道、繁华路段、重点部位和城乡结合部等易发案地区的巡逻密度,做到昼夜联动、城乡互动,优化网格化巡控机制,最大限度地挤压放火类犯罪时空。其次是建立重点部位监控网。针对有可能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发生的放火案件,协调单位保卫部门和驻点保安,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特别要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严格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形成单位负责、消防监管的良好格局。

作者系江苏省宿迁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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