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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痛点在哪?
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的瓶颈问题与建议
作者:焦丽丹 黄 洋

摘要

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是开展其他业务工作的重要基础。随着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购买、接受捐赠逐渐成为博物馆藏品征集的主要途径,而博物馆也开始注重“为明天而收藏今天”。

然而,藏品征集实践工作中存在着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较难把握;新征集藏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利用;捐赠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困难等瓶颈问题

博物馆应依据宗旨及藏品情况,制定收藏政策及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与考古、公安、海关等部门积极沟通,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拓宽藏品来源渠道;建立合理合规的藏品征集程序;征集实施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管。




在博物馆定级评估体系中,藏品征集是衡量一个博物馆质量的基础指标之一,更是判别博物馆发展潜力和管理能力的基本信息。

藏品征集评估标准中是否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是否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是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是否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是否使用合理,这些都是评估博物馆运行的重要指标。

此外,藏品征集在保护文化遗产,抢救流散文物,留住历史记忆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目前,博物馆大多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的方式获得藏品。但购买藏品涉及到鉴定估价、采购程序、资金监管等很多问题,藏品征集部门也成为博物馆的“高风险”岗位。因此,2021年5月,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本文聚焦于国有博物馆藏品购买、接受捐赠途径中的瓶颈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促进藏品征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藏品征集关键概念辨析

(一)藏品  

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藏品的内涵外延都在发生变化。博物馆是个收藏机构毋容置疑,但是国际博物馆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对于收藏对象的表述经过多次变化:1956年是“具有文化价值的艺术的、历史的、科学和技术的藏品和标本”;1961年是“具有文化和科学重要性的藏品”;1989年、1995年和2001年是“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2007年是“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遗产”。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的物品成为博物馆藏品征集的重点关注对象,以弥补藏品体系的不足或空白。

(二)收藏政策和征集计划  

物是博物馆业务工作的基础,博物馆收藏关乎到博物馆的发展。为确保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健康有序、持续性地开展,博物馆都应制定收藏政策,明确征集计划。搜集藏品的过程涉及三个层面:制订搜藏计划(政策)、藏品征集和搜藏品的管理。三者之中又以搜藏计划(政策)的拟定为最重要[1]。

我国许多博物馆,特别是地方历史博物馆,是在继承非成系列的收藏遗产(如文物商店划拨、私人捐赠)以及在考古与文物抢救保护中架构起自身的原始收藏的,其收藏路径之随机性较大,收藏政策的主观性、计划性十分有限[2]。很多博物馆以往并不重视收藏政策的制定,藏品征集基于文物商店、私人藏家出售藏品的情况而定。

博物馆收藏政策应明确指出藏品是原始证据的特点。收藏政策应申明这一特点不受当代研究趋势和博物馆使用的影响[3]。博物馆的收藏政策应该明确阐述在法律和道德要求下的收藏限制[4]。博物馆的收藏政策可以用“5 W”来概括:

(1)收藏的时间范围(when)?

(2)收藏的地理范围(where)?

(3)收藏什么人的物品(who)?

(4)收藏什么类型的物(what)?

(5)如何实现收藏(how)?

博物馆的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涉及博物馆收藏政策,也影响研究力度、展览安排和活动范围[5]。要尽量避免接受那些仅仅是看起来“有趣”或“不同寻常”的物品,除非博物馆有无限的存储空间。在控制藏品的数量时,需要制定相应的收藏政策来引导工作人员选择或接受某些捐赠品[6]。

博物馆藏品征集不能简单以物的经济价值为标准,而应确立以保存社会记忆为核心的收藏政策,将系统收集反映人们生存状态与社会变迁的文物作为自己的职责,加强对主题性和系列性藏品的征集,提高文物藏品的有机性和整体性[7]。征集的藏品要与博物馆使命、宗旨相符合,要能弥补博物馆藏品的缺环,避免重复征集。

当然,收藏政策是现有收藏品的状况和符合登记要求的收藏和处理藏品的政策[8],其中也应该涉及对于现有不符合收藏政策的藏品如何处置。征集计划是对收藏政策的实施方案,根据总体收藏政策和征集经费状况,博物馆制定中长期征集计划,明确年度征集计划,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征集工作。

二、藏品征集的变化趋势

(一)藏品征集途径的窄化  

藏品征集方式有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藏品。传统来说,各地考古所对考古发掘品的移交是博物馆藏品来源的最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很多地方考古所、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所为一套人马几块牌子,因此文物流通并不受单位限制。

20世纪80年代,很多地方考古所单独建制,虽然按照规定考古所的发掘品最终还是应该移交博物馆收藏,但现实操作困难重重。甘肃省博物馆从1956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还肩负调查发掘任务,20年间,每年考古文物平均递增1600-2000件(套),1984年馆、所分家,这一主渠道突然断绝,主要依靠收购、移交和征集流散文物。加之经费相形见绌,而市场价格飞腾、真伪混杂,收藏工作步履异常艰难,至1996年13年来,仅征集增加了2500件(套)藏品[9]。

与此同时我们可看到实际工作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湖北省博物馆、成都市博物馆、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采取联合建馆(院)、统一保管等方式,妥善解决了考古研究机构文物的移交问题[10]。但近几年,陕西考古研究院建设陕西考古博物馆,济南市考古所建成考古馆,河南考古研究院计划筹建考古院博物馆,其他各地考古所也萌生举办考古博物馆或开辟展示场所的想法,考古发掘品的移交越来越困难。考古发掘品移交已然不是博物馆藏品征集的最主要来源途径。

接受捐赠也是博物馆藏品的重要来源之一。很多博物馆都接受过知名收藏家、文化名人等的文物捐赠。有的博物馆举办捐赠文物专题展,也有国有博物馆以捐赠者命名展厅,如上海博物馆的展厅暂得楼陶瓷馆,两涂轩书画馆,庄志宸、庄志刚明清家具馆,杜维善、谭端言旧藏丝路古币专室,施嘉幹旧藏钱币专室都是以文物捐赠者名字命名的专馆。但除了有较好声誉和较大影响力的大型博物馆,大多数中小型博物馆接受捐赠的机会很少。随着社会公众对文物价值认知的深入,文物捐赠行为逐渐减少。而海关、公安部门罚没文物移交也具有偶然性。

基于上述情况,博物馆只有自食其力,通过拍卖、向文物收藏家购买等方式获得藏品。但文物购买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难点。

(二)藏品征集观念的泛化  

首先是时间上的泛化。国际博物馆协会把1996年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确定为“为明天而收藏今天”,就是告诉人们不仅要收藏“昨天”,还要更多地关注人类的“今天”。为了留住“今天”的记忆,越来越多的博物馆在收藏上开始做出努力,许多现代和当代物品,特别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反映近现代甚至当代社会生活变迁的实物和档案资料成了博物馆的征集对象。

国家文物局于2015年3月印发《关于开展“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试点申报的通知》,充分发挥各级博物馆,特别是基层博物馆在配合中心工作、凝固家国记忆、留住乡愁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其次是地域上的泛化。南通博物苑建立时,张謇理想中的博物馆应是“纵之千载,远之外国”,古今中外都要广事收罗,“外而欧、美、澳、阿,内而荐绅父老,或购或乞,期备百一”[11]。

因此,南通博物苑早期藏品中,尤其是自然标本,就已及五大洲许多国家[12]。随着博物馆事业发展,博物馆的藏品数量不断增多。有些综合性博物馆收藏广泛,不仅基于当地历史文化,对他省、他国文物等都有所收藏。

三、博物馆藏品征集的瓶颈问题

藏品征集工作复杂,涉及到的问题也较多,如征集程序、拟征集藏品来源合法性评估、拟征集藏品真伪鉴定、拟征集藏品价值评估、经费使用程序、征集藏品的及时有效使用等,下面针对目前较为突出、争议较大的问题做以论述。

(一)文物来源的合法性  

博物馆征集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一直是博物馆工作中遵循的不成文原则。但历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除了表述文物收藏单位获得藏品的方式外,没有明确对合法性进行表述。但《博物馆条例》明确规定“博物馆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但如何界定来源不明和来源不合法,并没有进一步表述。

合法性的法应该有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合法性是法律上的合法,博物馆不应收藏由盗掘、偷窃、战争掠夺、走私等犯罪行为而来的文物。博物馆应努力确认其通过购买、赠送、借贷、遗赠或交换等途径获得的任何物品或标本都不是通过非法途径而来,或确认进口原国或任何中介国家对该物品的所有权都是合法的(包括这家博物馆的所属国)。

以“普世性博物馆”自居的大都会博物馆面对所藏中国艺术品的来源合法性问题时,其馆长曾谈到“我们几乎只在西方市场收购中国艺术品,而它们已经离开中国多年。我们买一件重要的艺术品时,总是会花很多功夫查验艺术品的出处,非常谨慎”[13]。英国规定要求注册博物馆须定期审查其藏品获得合法性[14]。

其次,合法性还应该是道德层面上的合情合理。来源的合法性并非仅局限于考古盗掘、偷窃等,还包括所有“未通过授权或以非科学方式得来的藏品”[15]。

具体来说,任何可能涉及未经授权的、非科学的或是有意破坏或损害古迹、考古或地理遗址或物种与自然栖息区的发掘物,博物馆都不应收藏。同样的,如果无法找到物品的所有人或被发掘土地的拥有人,或是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或政府当局的授权,博物馆都不应收藏该物品。另外,《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对文化敏感物质、受保护的生物学或地质学标本、活体藏品等收藏都做了详细说明。

如果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按照《博物馆条例》,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2019年,甘肃天水成纪博物馆馆长从西北盗墓者处非法购买文物一案的审理引发博物馆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同时,《规程》第三条明确“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作为博物馆重要业务工作之一,征集肯定要遵守《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二)藏品征集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一,藏品征集经费来源单一。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有博物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藏品征集经费虽逐渐提升,但绝对无法赶上文物、艺术品的升值。因此,征集经费短缺这个问题在博物馆发展历史的任何阶段以及大中小型博物馆都是突出问题。

据统计,1997年全国流散文物征集总费用是3121万元,其中上海1493万、广东351万、江苏184万、山东149万、北京144万、河北107万、浙江71万、甘肃61万、河南53万、云南50万、广西47万、四川44万、吉林42万、福建41万、辽宁38万、陕西30万[16]。即便是故宫博物院这样的大馆,也有经费不足的问题。

2010年,故宫博物院的征集经费主要来自国家一年划拨的一千万。用这个经费,也只能买一些一般性的东西,大量回购清宫流失文物还做不到[17]。

因此,博物馆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征集经费来源渠道,不能单靠政府财政资金开展藏品征集。2021年5月,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博物馆开展陈列展览策划、教育项目设计、文创产品研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可用于藏品征集等”。

未来博物馆的文创产品、教育活动收入应该是藏品征集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

第二,藏品征集经费使用程序繁琐。

目前藏品征集经费都是财政资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各地财政部门都要求藏品征集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程序。但是博物馆的藏品征集不同于一般商品购买,有特殊性、专业性等特点,购买的文物从供应商到价格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公开招投标方式并不可行。

在目前全国博物馆藏品征集实践中,“单一来源采购”成为常见的征集购买方式,供应商主要有三类:

国有文物商店、文化艺术品相关公司、私人收藏家。

其中选择国有文物商店为供应商最常见。

在现行制度下,各级国有文物商店是经批准设立的、有文物购销资质的合法文物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博物馆的大批量文物征集项目往往选择国有文物商店作为供应商,博物馆采购国有文物商店服务,国有文物商店代博物馆完成藏品征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体现了代表性传承人的精湛技艺,均为其代表作品,作品本身来源单一,无替代产品,供应商具有唯一性,因此博物馆会单一来源采购非遗传承人作品。

另外,征集经费的使用最终还要经过审计程序。文物征集经费的审计主要是该项资金是否遵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有无挪用串用;征集的文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有无质次价高和营私舞弊等问题[18]。

(三)征集藏品的及时、有效使用  

博物馆的核心功能是收藏、研究、传播、教育,而且最终目的都是为人服务。博物馆使用国有经费征集藏品后,不能对其束之高阁,锁进库房永不使用,如此,那藏品征集也就失去了意义。藏品征集不能“重购买轻利用”。博物馆藏品征集要考虑到博物馆的社会形象,即服务公众[19]。

博物馆应当通过出版图录、举办征集成果专题展览、开展教育活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方式合理利用征集藏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收藏整体效益。

1991年陕西历史博物馆新馆建成,至2016年,征集各类文物达15000多件(套),数以百计的征集文物展示在“陕西古代文明”基本陈列中,同时举办以征集文物为主的专题展览“全国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异世同调——陕西省蓝田吕氏家族墓出土文物展”“三秦瑰宝”“寻觅散落的瑰宝”“新入藏文物精华展”等,还有数十件(套)征集文物参加对外文物展览。

大量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文物征集入藏,对科学研究、保护修复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2011年,陕西历史博物馆出版了《陕西历史博物馆新入藏文物精粹》等[20]。

南京博物院始终贯彻文物征集工作为公众服务的理念,归根到底就是文物征集为展览服务,文物征集以展览为先,在日常征集工作中强调“征集文物不压库房”原则,2016年统计十年来的征集文物,有近百分之九十已经在不同的展览主题下展现,有的征集文物甚至在征集入藏当月就已在展厅中出现与公众见面[21]。

《规程》第八条规定:

“博物馆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藏品捐赠免税  

关键问题在于藏品捐赠者尚不能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博物馆条例》第六条规定:“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就是可以依据的最重要法律,其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在实际操作中,藏品捐赠者免税有两个难点:

一是社会上尚未形成免税的自然意识,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相关文件执行不到位;

二是免税金额的确定涉及到捐赠藏品的经济价值,藏品的估价起决定作用。

西方国家在此方面做的较好,如美国为促进文物保护和文化事业发展,制定了完善的文物捐赠税收激励立法,在捐赠主体资格、捐赠文物享受税收扣除的条件以及捐赠主体享受的税收扣除待遇等方面做了比较全面、明确的规定[22]。

四、博物馆藏品征集建议

(一)建立藏品收藏体系博物馆有责任征集、保存和宣传藏品,保证公众对博物馆的信任。

每个博物馆都应制定一套收藏政策,就藏品的征集、入藏、管理、使用等做出规定。收藏政策应随着藏品状况和博物馆宗旨的转变而修订。博物馆应定期审视其收藏政策,重申收藏的目标和方针,确保博物馆按既定目标征集藏品。重点征集博物馆收藏有缺环的藏品,而不是面面俱到,对所有的物都来者不拒。除物质形态的藏品征集工作外,博物馆还应重视口述史等采集工作,对口述史资料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收藏、展示、宣传等工作应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求。

(二)拓展藏品征集途径目前博物馆藏品征集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在政府投入比较少的情况下,要考虑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途径,保证博物馆藏品有一定来源。

首先,在现行政策下,经文物主管部门协调,与考古工作部门充分沟通,落实考古出土品的及时移交;二是树立博物馆形象,维护好博物馆与收藏家族、收藏名人关系,争取接受捐赠。定期举办“博物馆新征集藏品展”等,广泛宣传征集成果,让公众看到博物馆收藏是文物的最好归宿之一,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藏品征集中;三是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博物馆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获得移交文物,甚至可以争取收藏纪检部门罚没文物。

(三)征集程序合理合规《规程》明确“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避免征集工作以主要领导个人决断或少数领导小范围碰头会等非规范形式决定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确保征集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在价值评估、价格评估的关键程序,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如价值评估程序,应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来源合法性和真伪、价值等进行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有任何一位专家对拟征集物存在异议的,实行“一票否决”。估价可采取“专家独立估价平均值+同类藏品市场参考价=最终估价建议”方式,形成最终的拟征集心理价位,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

(四)完备藏品征集相关材料备档《规程》中明确征集后的“建档备案”问题。

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效率,以便更加及时、准确掌握藏品征集情况,应按照“一批一档”原则,在一批藏品征集结束后及时健全完善藏品征集档案统计、归类、管理。博物馆应做到入档及时、更新及时、内容真实,真正发挥档案资料备案、备查的作用,推动藏品征集工作的规范进行,使得藏品征集工作有迹可循、有据可查,实现“痕迹化管理”,也有利于规避藏品征集人员的履职风险。

五、结语

藏品是博物馆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博物馆开展展陈、保管、研究、社会教育等业务工作的前提条件,而征集是博物馆获取藏品的重要途径,是博物馆一项基本、长期性的业务职能,只有不断丰富藏品才能不断促进博物馆各项业务的开展。随着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的出台,财政部门经费的支持力度增大,博物馆思想及行动上的重视,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定会越来越好,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地、可持续性地发展。

作者简介:
焦丽丹,女,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博物馆宏观管理与政策制定,博物馆展陈、教育、传播与服务管理。黄洋,男,南京师范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博物馆陈列展览。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考古成果的博物馆化解码与传播研究”(项目编号:21CKG0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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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耿坤/责任校对:王娟)


本文来源:

《中国博物馆》2021年第四期

原标题: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的瓶颈问题与建议

部分图片为编辑后加,版权归文博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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