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作为节日在唐朝形成,在此之前,清明只是二十四节气之中的一个。而清明节其实是融合了寒食节和上巳节两种古老文化精华的节日。
寒食节,主要反映了中国古人改火习俗的遗迹。原始社会的先民,靠钻木取火获得火种,取火的树种因季节变化而变化。而三月正值改火的时节,先民们在新火未到之时,要禁止生火。因此只能食冷食,寒食节因此而来。
汉代称寒食节为禁烟节,因为这天百姓人家不得举火,到了晚上才由宫中点燃烛火,并将火种传至贵戚重臣家中。
战国时期,寒食节墓祭之风逐渐浓厚起来。秦汉时代,祭扫坟墓的风气更盛。在唐代,不论士人还是平民,都将寒食节扫墓视为返本追宗的仪节,由于清明距寒食节很近,人们还常常将扫墓延至清明。朝廷鉴于民间寒食、清明并举已相沿成习,就以官方文书的形式正式规定,清明到来时,可以与寒食节一起放假。这项规定距今已经1200多年,说明从那时起清明开始具有某种国家法定节日的色彩。宋元时期,清明节逐渐由附属于寒食节的地位,上升到取代寒食节的地位。这不仅表上坟扫墓等仪式多在清明举行,就连寒食节原有的风俗活动如冷食、蹴鞠、荡秋千等,也都被清明节收归所有了。
上巳节:古时在农历三月初三日举行,主要风俗是踏青、祓禊(临河洗浴,以祈福消灾),反映了人们经过一个沉闷的冬天后急需精神调整的心理需要。
明清大体承接前代旧制,清明节仍然坚持并发展着其在春季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大节的地位。民国时期,清明节这天,除了原有的扫墓、踏青等习俗,植树也被确定为常规项目,这实际上不过是对民间长期延续的植树风俗的一个官方认定。
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2008年,清明节正式成为法定节假日,放假一天。2009年,又改为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