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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开始每天推一篇以前的帖子,因为信披一点通写的不是时效性的文章,都是纯干货,不过时,不out
今天推的是:《
脑洞大开的提问之独董和董事身份是否可以互换》(点击蓝字看原文)
记得2017年第51篇《
你以为交易所是吃干饭的?!》(点击蓝字看原文)。
金姐和寇哥最后说“你们谁有兴趣,可以总结下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的违规内容”。
好吧,看到这的时候我就兴匆匆地跑去搜索了。
可是最终被打败,因为违规内容和可能招致的处罚结果不是一件一一对应的事,得视具体个案的情况来决定。
在讲之前,先复习一下监管机构的红黄牌指的哪些。
交易所红黄牌
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
口头警示
通报批评
书面警示
公开谴责
监管谈话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
要求限期改正
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要求公开致歉
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取消会员资格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监高为不当人员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
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
证监会红黄牌
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警告
监管谈话
罚款
出具警示函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责令停产停业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规行为可能招致的红黄牌是有大致范围的。
比如《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又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其改正涉及对此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追溯调整并导致公司股票被予以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重大交易(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金额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五)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相关数据对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
(六)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豁免、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
(七)上市公司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金额巨大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九)监管对象未履行或者未及时、充分履行所作出的重大承诺,情节严重,造成市场或者投资者重大反响;
(十)监管对象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十一)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等方面严重失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因信息披露违规而离职或被要求更换的次数合计达到二次以上(含二次);
(十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情节严重;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缺陷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但是最终的宣告结果是规定的幅度内±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具体情节而确定。
鉴于证券相关规定太博(san)大(luan)精(ge)深(chu),我本来想达到的结果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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