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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无所依时记得还有“遗赠扶养协议”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10期文章


全文共计2906个字,阅读完约需6分钟

当作爹苏大强预测自己地惨遭所有亲生子女的晚年赡养时,他别有用心的指望用“感情”让同样别有用心的蔡根花成为其夕阳红阶段的伴侣(保姆)——一点都不好。当然,无情的现实教育了苏老汉,可是从制度安排角度来看,这样各取所需的“交易”并不是不可行。“遗赠扶养协议”你值得了解、适时拥有!

在《都挺好》电视剧中,如果苏明成、苏明哲与苏明玉都拒绝扶养父亲苏大强,苏大强除了寄希望于他的“蔡根花宝贝”,还可以考虑与其他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因此本期将讨论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要点。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死亡后赠与国家、集体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以遗嘱方式进行,也即只有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遗赠才能成立。

1、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双务合同性质,扶养人的权利必须在其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并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实现,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前提是双方签字确认。文件的命名并不当然决定文件的性质,需要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辨别文件的类别,例如在《遗赠》中明确约定了生养死葬的内容的,倾向于将其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

2、“五保户”是遗赠扶养的一种形式吗?

但需注意,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当然等同于“五保户”。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所以,苏大强只是通过遗嘱将财产赠送给保姆蔡根花,那蔡根花无需对其负担任何生养死葬的义务,苏大强希望老来有伴的目的基本落空。但如果苏大强与蔡根花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则蔡根花只有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时,才有权主张苏大强的遗产,如此一来,蔡根花在负担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苏大强的晚年生活才会更有保障。除此以外,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生效条件有所差异,在做出选择时需要特别考虑两者的此类差别。

跟继承人与法定继承关系人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如果苏大强坚持由子女来养老,想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约束子女的行为是否可行呢?目前较多观点认为这种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根据法律整体解释原则,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应与遗赠一样受到“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限制——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要求;第二,我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强制性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仅限于遗产,不涉及死亡赔偿金等近亲属应得财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亦非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范围,受遗赠人并不基于遗赠扶养协议而享有分配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因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使权利人遭受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不含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1416号案件中,马继贤、万秀侠并非死者路士艳的近亲属,其二人只能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取得相应的遗产,对案涉路士艳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刘巧作为死者路士艳的女儿系路士艳的近亲属,对涉案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其在母亲路士艳死亡后取得涉案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马继贤、万秀侠的合法民事权益。所以,如果苏大强因车祸去世,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外人”可以取得其遗产,但是交通肇事一方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苏大强的遗产,而应由苏明哲、苏明成和苏明玉作为近亲属享有。

遗赠扶养协议不宜强制履行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但是,遗赠扶养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合同法关于解除的部分规定,并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因素的特殊性,其履行以当事人双方的感情联系为基础,在双方当事人关系破裂,一方坚持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如继续履行协议对双方均属不利,无法达到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宜强制履行。所以,如果苏大强与保姆蔡根花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后,一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另一方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的处理

首先,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期间,为了表示诚意,享有财产一方可能会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将部分财产先行赠送给另一方。如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该等赠与行为可能会因此需要回转。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989号判决书中,王某1与韦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上诉人王某1对韦某生前尽扶养照顾之义务,被上诉人韦某将其所有的203室房屋赠与给上诉人王某1。虽然王某1与韦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前,但根据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之内容,可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据此办理的房产过户,实际上是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并非独立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赠与关系。《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则为履行该协议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亦应予以解除,203室房屋的产权登记应恢复原状。

其次,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提供适当的补偿,此类补偿并非仅限于金钱补偿,因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所以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也会将情感等因素考虑其中。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7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于补偿的标准问题,首先不能仅考虑十八年以来的扶养费标准或只考虑蒙国友近二十年前的安葬费用而不考虑在日常生活中的劳作及人亲客往等因素,其次也不能仅考虑物价因素而不考虑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履约而增加的责任导致额外的付出,双方已依协议共户口,成为共同生活的一家人,蒙某3多年来的努力有希望产生的回报,均由于征收土地补偿款产生的矛盾后解除合同而落空。因此,对杨某二审中主张的仅应依相关扶养费标准予以返还的理由,不予支持。

现代人的生存状态越来越趋于多元化:丁克、不婚族甚至是同性家庭,大都面临着“老无所依”的晚年处境。趁年轻时多挣钱多存钱养老固然没错,但合情合理合法的制度设计能将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安排得更为妥当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在运用遗赠扶养协议养老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如何扶养、如何赠与做出明确约定,还需对解除、违约等一系列争议解决内容进行详细确认,以免在老年生活中备受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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