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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赌博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48期文章

 民间借贷之中,款项的用途可能决定着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关系着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债务人会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此时,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将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此次我们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债权人明知借款涉赌:合同无效

(一)债权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若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其出借款项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则实际上出借人的行为性质即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甚至其行为也应一并受到法律制裁。从立法本意分析,上述规定的“用于”既包括“直接用于”,即为直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也有“间接用于”之意,即借款间接资助了违法犯罪活动的开展。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仍出借款项的行为,对赌博活动的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应属于法律否定评价之对象。因此,债权人明知借款目的是用于偿还赌债,却仍然提供借款,该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二)债权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赌场放贷:合同无效

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2民初296号案件中,原告夏康康明知被告林雨耒借款用于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的资金用途,仍提供资金给被告,应当能预见被告提供赌资给参赌人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可能性,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澳门赌博所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赌博是一种以财物作注区分胜负从而接受或给予他人财物的一种畸形竞争游戏。由于赌博的胜负带有极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容易引发参与人不劳而获的投机和侥幸取胜心理,从而导致家庭、社会矛盾纠纷,既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又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而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民终216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使在澳门,按照《娱乐场所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规定,合法放贷主体首先是持有核发牌照经营博彩业资格的公司和其所聘请的负责博彩经营的管理公司,其次为政府批准的博彩中介人,博彩中介人既可以成为独立的信贷实体,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与博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以博彩公司名义从事信贷业务。除了以上三种博彩借贷主体,其他任何主体与博彩者或投注者发生的金钱借贷关系,均不构成法定债务。澳门社会普遍把合法博彩中介人提供的信贷视为自然债务,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博彩中介人信贷并非属于自然债务。

因此,魏凯到澳门赌场参与赌博,袁明月在明知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筹码,双方产生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不予保护。同时,袁明月之行为性质属于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因此,魏凯请求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一审法院经上述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对袁明月的反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前文简要论述了涉及赌博的民间借贷的情形,法律效果都指向合同无效,但需要特别注意,此处无效是指“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情,那并不因为涉及赌博而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债务人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情且是在出具借款时知情。


  合同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涉及赌博的民间借贷,在认定合同无效之后,不同法院认定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异:

观点1: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2838号认为,该等借款属于非法债务即“恶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返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观点2:各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按过错承担利息损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2019)苏0509民初13659号案件中认为,原告李杰、被告孙柳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仍然为之,双方对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对半承担原告李杰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利息损失。

观点3:只支持返还本金,无权主张利息。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12530号案件中曹侠长期通过李群从李群朋友处购买赌分,并由李群帮其转款,李群知道或应当知道曹侠因赌博而向其借钱买分,仍向其出借款项,应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虽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万元,但扣除了当月利息1.5万元,被告亦予以认可,该院依法对双方借贷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48.5万元。因借款合同无效,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支付的6万元应充抵本金,被告应还原告本金为42.5万元。

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将引导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行为模式。如果按照观点1,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本金及利息,对于债权人而言损失较大,确实有利于抑制为非法行为提供资金的行为,但债务人实际从事非法行为,却又因此获益,并未有效打击债务人的行为;观点2和观点3的最大差别是对利息是否予以支持,相对而言,观点3既可以让债务人偿还本金,避免其因违法行为获利,又可以让债权人不能获得任何利息(本金以外的任何收益),相对比较公平。


  小结

如果债权人明知借款用途涉及赌博而仍支付借款的,则民间借贷合同通常会被认为无效。但不同法院认定的合同的效果有所差异,无论是哪一种,债权人的预期利益都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甚至血本无归,这提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

(1)确认债务人是否有嗜赌等不良嗜好;

(2)必要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签字确认该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

(3)要求债务人明确款项用途,并提供相应的凭证(购房合同等)。



/叶秀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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