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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如何救济?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40期文章

法律明确规定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实践中,负有开票义务的收款方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开票义务或赔偿不能抵扣税款的相应损失?

有些观点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由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对开具发票相关纠纷的处理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有些观点认为,开票并交付发票是履行合同的合同义务,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并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理。对于未开票而产生的无法抵扣的税款损失,司法裁判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可以诉请法院进行索赔。本文从一起司法裁判案例出发,对未开票引发的税款纠纷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向被告采购羽绒制品,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3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采购羽绒制品1386300元,但被告只开具了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对剩余的986300元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开具则赔偿原告税款损失143308元,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开具给原告税率为17%价税合计金额为986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开具则赔偿原告税款损失143308元(986300/1.17*0.17);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被告安新县鸿隆羽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税务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故原告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从程序上予以驳回;(2018)苏0581民初3503号及(2018)苏05民终9311号案件中都认定双方对开具发票未作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未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故对此不予理涉,现原告再次就开具发票提起诉讼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予以驳回;原告诉请如不能开具发票则赔偿税款损失,因造成不能开具发票的结果是原告的过错造成的,且原告未提供销项开具的发票,同时双方未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亦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增值税税率现已调整为13%,现开票系统已无法开具17%税率的发票。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安新县鸿隆羽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告就开具发票提起诉讼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抗辩意见,因(2018)苏0581民初3503号及(2018)苏05民终9311号案件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货款金额及产品质量问题,并未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故对此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法律规定,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被告安新县鸿隆羽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开具价税合计40万元、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故剩余货款986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应向原告苏州大白鲨服饰有限公司开具,故对被告安新县鸿隆羽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已调整为13%,故被告安新县鸿隆羽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应按税率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告不开具,则应当按未开票金额÷1.13×13%的计算方式赔偿原告苏州大白鲨服饰有限公司相应的税款损失。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安新县鸿隆羽绒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大白鲨服饰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986300元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能按期足额开具,则需按未开票金额÷1.13×13%的计算方式赔偿原告苏州大白鲨服饰有限公司相应的税款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大白鲨服饰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2、驳回原告苏州大白鲨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首先,开具发票的诉求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看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和履行开票义务,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开具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合同款项时需由收款方向付款方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收款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在本案中,原告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货款,被告向原告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是为履行涉案销售合同的合同义务,原告基于合同义务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其次,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可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开票义务,如对方不履行,再行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收款方应继续履行开票义务,若未能按期足额开具,则应赔偿相应损失。

为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发票开具的时间、种类及税率等作出明确约定。在收款方未履行开票义务时,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票义务方履行开票义务或赔偿相关不能抵扣税款所产生的损失。

文/叶秀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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