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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及并购系列之2:银行不良资产收购法律尽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38期文章
不良资产是企业因交易对手逾期履行金钱债务而形成的债权资产及其衍生物权资产,市场上常见的转让不良资产主要是银行的不良资产,最主要的是银行的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一、认识不良资产
1998年以后,中国引进西方的风控机制,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不良数额和不良率上升的时候,基于政策和市场的压力,会出售符合规定的不良债权。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通常3户/项以上)批量出让的组成单位被称为不良资产包,而单个债权关系与其担保权利组成的资产单位则被称为“户”。
不良资产虽是未能按期偿还的债权,但并不非一文不值,特别是银行不良资产,其中附随大量的土地、房产、股权等抵质押物,以及债务人的众多关联主体的担保,经过诉讼、拍卖、财产线索再发掘后能够收回相当款项,收购方通过收购、再转让或清算债权,从收购价格和再转让价格/收回款项的差额中获利。
二、不良资产的来源
(一)一手市场出让方
1.金融企业
(1)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法[2007]54号),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银行是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方,2016年至2018年三年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依次分别为15122亿元、17057万亿元和20254万亿元[1],已经形成逐年上升态势的万亿级规模市场。
(2)非银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受让方有限制,根据财政部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6】6号)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3户以上(含3户)需批量转让给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户以下虽然原则上可以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但是就目前商业银行在一线大城市的转让情况看,一来3户以下出让的情况很少,二来金融企业从规避监管风险的角度考虑,3户以下也倾向转让给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因此,金融企业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市场也有一级市场之称。
2.非金融机构
主要指企业应收账款、民间借贷债权人等。
(二)二手市场出让方
1.持牌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
2016年,银监会发布《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规定省级政府可以设立2家地方AMC,并且取消地方AMC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至此,我国的AMC 体系形成了四大与地方两个系统并立的局面。之后银监会又继续公布了一些地级市AMC。
四大AMC:信达、东方、华融、长城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地方AMC:省一级地方AMC:比如广东省的粤财资产、广州资产;个别地级市AMC:比如深圳市的招商平安。
相对不良资产几万亿级的市场规模来讲,不管四大还是地方AMC自身的处置能力是相对有限的,出于盘活资金、快速实现利润的角度考虑,AMC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主观意愿还是比较强烈的,AMC的再转让形成了二手市场上不良资产最主要来源。
2.各种社会投资者
这部分二手市场成因比较复杂,有投资者由于快速回笼资金固定利润的需要再转让项目,也有一部分投资者投资失败,不得不甩卖项目。
三、银行不良资产尽调的基本思路
银行不良资产形成于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借款人逾期不能偿付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不能按期收回贷款,这种债权便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不良资产持有人对外转让时,受让方为评估这些不良债权的清偿可能性及法律风险,会对这些不良债权进行尽调。
首先,需要明确不良资产尽调的目的,不良资产尽调的目的在于评估不良债权清偿的可能性及障碍。
其次,需要认识到不良资产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关系,此外还涉及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在内的担保合同关系,以及债权债务转让关系,这三类法律关系构成了不良资产的基础法律关系。
再次,需要认识到不良资产尽调的核心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即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是债务清偿的主责任人,需要调查其财产,评估其债务偿还能力;担保人或以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债务提供担保,或以自身全部财产提供保证担保,需要调查其担保责任承担能力。另一类是财产,即责任财产和担保财产。对责任财产的调查是要评估借款人和保证担保的资产状况,是否能够履行债务;对担保财产的调查是要评估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的状况和变现能力。
最后,根据上述目的,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运用实地查看、网络查证、调查取档、法律分析等法律尽调方法对调查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形成法律意见,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四、不良资产尽调的尽调范围
不良资产的尽调范围以尽调对象为核心,受尽调目的的限制。
1.针对借款人,需要根据其工商档案资料调查其基本信息与历史沿革,与一般尽调对象的尽调内容无异,重点在于其所拥有的资产、享有的债权、承担的债务、涉诉涉仲裁情况,这些将直接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
2.针对保证担保人,其尽调思路与借款人基本一致,但更简单些,尽调重点同样放在其所拥有的资产、享有的债权、承担的债务、涉诉涉仲裁情况。
3.针对责任财产,即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属于前述借款人和保证担保人尽调的内容之一,需要查明资产规模,包括现金、土地、房产、在建项目、车辆、机械设备、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标荣誉权等。同时,要查明这些资产是否有其他债务、抵押、质押等在先权利负担。
4.针对担保财产,主要指对不良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和质押财产,要查明这些财产的现状,是否有在先的担保权利负担,是否涉诉,是否已被保全,是否处于被执行阶段。因为不良资产项目中最重要的是担保物,拟购买资产包的一方更关注担保物的价值及最后变现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关注担保物是否能够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是否存在法律或实践操作中的障碍。例如在笔者经手的一个项目中,抵押的土地部分为闲置空地,在法院拍卖时可能会面临无法拍卖或者需要缴纳罚款等障碍,此时需要通过法律检索及致电咨询等方式确认更多细节并体现在尽职调查的法律建议中。
5.针对债权形成与转让的法律文件,要核查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每次债权债务转让受让的主体是否衔接等;然后将这些信息通过表格等简明形式展现出来,使其中各主体的法律关系清晰明了。
五、不良资产尽调的其他问题
1.对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调查需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确认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
2.对借款人、担保人对外债务的调查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将直接反应前述主体对外负担的债务;
3.对借款人、担保人对外债权的调查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质押登记平台查看该等债权是否被设立的质押担保;
4.对借款人、担保人涉诉查询要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其是否有被执行案件,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终本执行案件(终本执行案件,是指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被执行的财产,便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本次执行,因此终本执行案件是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潜在负担)。
5.对于涉诉信息、执行信息等内容过多,录入量过大的项目,可在保留网络查询界面的之后简化录入。
 文/叶秀旻律师 段丙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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