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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系列之11:合同中约定的单方变更权不一定有效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8期文章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合同会约定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或采取公示的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并以对方的沉默作为同意,这样的约定及相应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呢?本期我们将对此进行简要探讨。

一、银行改变信用卡所涉合同条款,应提前约定且公示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因此,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文件中常见的约定为“甲方(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乙方变更事项,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
但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前述约定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03民终16174号案件中认为刘国虎未在新版信用卡章程公告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涉案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视为同意变更,变更后的信用卡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01民终4996号案件中认为,虽然上诉人在其网站上对新《章程》进行了公告,且文件中载明有关于持卡人如有异议可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则视为同意变更的条款。但上诉人的上述公告行为只是其根据原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格式条款所作出的单方行为,既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的精神,亦不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的合同订立原则。在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协商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被上诉人未办理销户手续就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违约金协商一致并达成了合意。
因此,法院在判断银行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时,不仅关注是否有合同明确约定及是否完成公告手续,还会从合同的公平及自由意志等方面判断变更行为的效力。
 
二、互联网合同条款的擅自变更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0491民初3106案件中,法院针对爱奇艺公司在VIP会员协议中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等事项的论述,涉及互联网所涉合同条款变更的多个方面,可以此案例为切入点了解法院的态度:
1. 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服务模式的特点,以格式条款约定单方变更条款,形式上并无不妥,但需符合公平原则。涉案VIP会员协议3.1条约定: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网络服务平台约定单方变更的条款,应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爱奇艺公司可设立单方变更权,但是该项合同权利的解释受到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制约。
2. 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变更效力。爱奇艺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使黄金VIP会员享受到的观影体验远远低于预期,显著地降低了黄金VIP会员观看影视剧的娱乐性和满足感,实质性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主要权益。因此爱奇艺公司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3. 不同意变更内容但继续使用APP,并不当然视为同意变更内容,需考虑解除合同的途径是否顺畅且公平。涉案VIP会员协议6.2条约定:如协议发生变更,但您不同意变更的内容的,您有权选择停止使用VIP会员服务。如您在变更后的协议生效后仍继续使用VIP会员服务的,则视为您已经同意变更的全部内容。如果吴声威继续使用爱奇艺平台,是否可以视为其已经同意变更的内容?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涉案VIP会员协议中没有提供给VIP会员便捷解除合同,退还VIP会员费的有效渠道,导致即便会员不同意变更的内容,其解除VIP会员协议的权利形同虚设,构成对VIP会员权利的实质损害。所谓会员继续使用爱奇艺平台,视为其已经同意变更的内容,因缺乏实质公正,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法院同时认为,用户的同意需以明示同意为前提。

三、律师小结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一般需征得各签署人的同意,不管变更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影响其他签署人的权利,经各方协商,未协商一致的,变更内容对其他方不发生效力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草拟合同时考虑更周全,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依照合同及法律约定协商一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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