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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系列1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54期文章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生活中较为常见,针对分期付款有特别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分期付款中常见的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等特殊制度让这类纠纷更具独特性。本期我们将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解除条款低于法定条件:无效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但在实践中,出卖方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比法定解除权更宽松的解除条件,意图掌握更大的解除权限,但这样的约定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桂01民终1146号案件中认为,弘升公司与覃蕴在《工程车辆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覃蕴逾期1个月以上不能支付到期货款,弘升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工程车辆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覃蕴逾期付款情况下,弘升公司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低于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二、所有权保留及取回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旨在减少债权人风险,实现债权,故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价款迟延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收回货物;亦有权选择要求买受方继续支付货款,从而转移货物所有权。

(一)保留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民法典》生效之后,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二)支付比例及取回方式对取回权的限制

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取回权的实施程序,因所有权保留中的取回权行使类似抵押权行使,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存在协议和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执行两种,取回权亦可照此行使。参照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云0824民初1124号案件,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及取回权、回赎权的行使情形,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告知相应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剩余价金的债权,将标的物取走。

(三)取回标的物后需预留回赎期限,且转卖价款多还少补

在出卖人行使了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后,可以给予买受人一定的回赎期,若买受人未在回赎期内行使回赎权,则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另行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再交易费用后可多还少补。

关于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所得价款,用以清偿债务的范围为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并不包括违约金。此为司法解释的强行性规定,并未规定违约金等例外项目。

三、所有权保留制度与合同解除不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取回制度与合同解除制度不同。所有权保留买卖所规定的取回制度是出卖人就标的物实现价款的特别程序,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目的,不是取消与买受人的合同关系,返还已受领的价金,而是为了实现剩余价金的债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2020)吉0106民初1060号案件中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财产,并同时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而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取回标物只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中间解决方式,双方的买卖合同并未解除,仍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和可能。

鉴于不同案件中选择取回标的物并转卖还是直接解除合同,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比较两种维权方式的利弊,选择更优方案。

四、律师建议

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需特别留意确定所有权转让的时间、风险转移的节点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选择了保留所有权,应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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