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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对董事长选任程序约定的效力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58期文章

我国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选任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对于约定了董事长选任程序的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其在公司决议纠纷中有何效力和地位,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中创公司系2001年6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9名,分别为:中国工程院、北京北辰创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世纪星源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北京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DrRobertLawrenceKuhn、北京兴国火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毕大川、曾劲松。
中创公司的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七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期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后产生。
(二)案情
2013年10月25日,中创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世纪星源公司、中国工程院、北辰公司、清华发展中心、北大建设公司及曾劲松参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免去曾劲松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并进行离任审计;同意梅萌辞去董事职务,选举赵峰、李强为董事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关于决议内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议聘任或解聘。根据中创公司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后产生。双方均确认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之前,曾劲松为中创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因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都为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故中创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中免去曾劲松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选任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章程对董事长的选任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便是股东会作出决议,若对董事长的选任违反章程规定,也会因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而被撤销。
 
附:《公司法》
1.公司章程约定对公司决议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选任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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