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中无法避免会存在不合规票据,但是实际工作中又不得不报销,且已出款。这种在做汇算清缴时,是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其他账载金额为不合规票据金额,税收金额0吗?这样操作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解答:
在绝大多数的报表中,“其他”栏目就是一个兜底栏目,用于填写不能全部列举的情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不例外。
对于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如果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前面的栏目中无法调整的,则可以在“其他”栏目调整,但是如果前面栏目有专门的栏目则不能。比如,如果会计核算的“业务招待费”没有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纳税调整的,则应在“(三)业务招待费支出”调整,否则可能提示填报错误。
当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在进行纳税调整时,由于税法规定并不可能面面俱到,导致不同人有不同理解,可能调整的方法和填写表格、栏目有差异,但是只有最终结果没有导致企业少交税款,就不存在税务风险。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中包括“(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企业支出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的,实务中有些税务局会以该条规定做出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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