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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到公司报销,被稽查会怎么处理?

个人消费到公司报销,被稽查会怎么处理?

解答:

分为几种情况:

一、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

(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的

如果企业有相关的福利制度,且报销的费用也在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内的,就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即在不超过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是可以量化的福利费,是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个人报销的消费虽然属于福利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但是经常会出现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就会按规定计算需要补扣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处罚0.5倍-3倍的罚款。

当然,虽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是没有在福利费列支,而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发现后,就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从滞纳之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0.5倍-5倍的罚款。比如,将员工探亲假往返车费报销,因为企业福利费超标就没有在福利费列支,而是直接在“差旅费”列支并全额税前扣除的。

(二)个人消费是客户——限额扣除

对于企业客户(客人)的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作为“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等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业务招待费”或“业务宣传费”等列支的客户个人消费,税务稽查时关注重点主要在业务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如:

1.给客户的免费旅游活动,依照财税字﹝1997﹞103号和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2.实物礼品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应按“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发现后,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来佐证业务真实性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将会面临着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减可弥补亏损额,然后并处滞纳金、罚款。

如果该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扣的,将会面临着0.5倍-3倍的罚款。

二、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一)非投资者报销的

比如,企业在迪拜并无任何业务,却报销了财务总监往返的飞机票,该财务总监并非该公司的股东。

针对上述问题,涉及到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

该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发现后,需要按规定做纳税调增并重新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减税前可弥补亏损额。

处罚:(1)有补税:补税+滞纳金+0.5倍-5倍罚款;(2)无补税(调减亏损):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以下。

2.个人所得税

财务总监报销取得的收入,属于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按照未扣个税0.5倍-3倍罚款。

(二)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报销的

对于企业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个人消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财税[2003]158号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投资者、家人及其相关人报销的,如果已经税前扣除的,税务稽查后面临的处罚有:(1)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滞纳金;(3)罚款。

三、个人消费的增值税处理

前述重点阐述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涉及到增值税。

1.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员工个人报销探亲假的国内机票,承担客户个人的国内机票等。

2.赠送客户个人可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无偿赠送给个人的,需要视同销售。

(2)赠送客户个人在企业门店免费消费的,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需要视同销售。

3.税务稽查后的处理

(1)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2)未做视同销售的,按规定做视同销售,补算应交增值税或销项税额;

(3)按上述两项合计补缴增值税,按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并处补缴税额0.5倍-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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