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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概述

税会差异概述

彭怀文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包括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等。

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一般税务的范畴包括:税法的概念、税收的本质、税收的产生、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一、会计和税法的目标差异

《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税收征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从上文表述可以看出,财务会计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服务的;税法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显然二者目标是存在巨大差异的。由于目标不同,对于同一经济业务就会作出不同的规定或处理。比如前面提到的“视同销售”行为——对外捐赠,由于实际上并未产生“销售收入”因此会计上并不做收入的确认,但是税务方面为避免纳税人逃避税收责任而规定必须“视同销售”。

二、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差异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进行会计核算时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或企业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

纳税主体也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两者的差异: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一般也是会计主体;但是作为会计主体的,不一定是纳税主体,比如企业内部的车间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由若干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自然人可以成为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主体,但是不一定是会计主体。

三、会计要素与税务规定差异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税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会计和税务之间相关规定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一)资产的税会差异概述

在具体准则中对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处置等进行了更明细的规定,税法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对各资产有明细规定,将在后面章节中进行分析。

会计上对资产强调了“拥有”、“控制”与“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税务上没有做这方面规定。二者的差异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会计上确认的资产可能不被税务所认可,因为税务一旦认可就意味着在后续的成本费用中可以得到税前扣除的资格。比如,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或者原材料,没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会计上确认为资产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的,但是税务方面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即便会计确认为资产,但是计税基础仍然为0(相当于税务上没有认可该资产的存在)。

对于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期末计量、资产成本的税前扣除等,具体会计准则和税法各有不同处理。该部分内容将是本书的重点内容,将按具体准则进行逐项讲解。

(二)负债的税会差异概述

由于负债不是直接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税法对于负债没有进行规定。但是,负债常常是与成本费用紧密联系的,所以很多时候因负债引起的税会差异实际上也是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税会差异。

实务中,现实负债对应的成本费用,如果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的凭据等,该部分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企业租赁了办公场所,按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租赁费了且房东也把发票开具给了企业,但是企业因资金紧张而未支付的,该部分负债对应的租赁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企业未收到房东开具的租赁费发票,即便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确认了该笔负债,因不符合税法规定该负债对应的租赁费也不能税前扣除。

对于预计负债(或有负债),由于未现实发生或支付,对应的成本费用更是不可税前扣除。

(三)所有者权益的税会差异概述

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需要逐项分析,该部分内容很容易产生税会差异,税法可能需要计入应税收入。

税法有时出于一定目的,会强调股东向企业投入的会计处理结果,如果计入所有者权益就免税,否则就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比如,《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就有这样明确规定。

(四)收入的税会差异概述

税法上的收入范围明显大于会计上的收入范围,既包括了会计核算的收入,也包括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也包括会计上未做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预收账款”等。

(五)费用的税会差异概述

无论是会计上的资产、负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还是费用(成本)与税务的差异,最终会落实到税前“扣除”来,因此该部分是税会差异的主要部分,也将是本书的重点。

(六)利润的税会差异概述

所谓的纳税调整,最终调整的部分就是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项-纳税调减项,因此二者紧密相关。

四、会计和税务对于计量原则的差异比较

会计和税务的计量原则都是为各自目的服务的。会计目的是准确、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除采用历史成本外,还可能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等,期末对资产可能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税法的目的是要保证税收收入,因此凡是对收税有利的计量原则就先用或多用,对收税不利的计量原则就尽可能不用或少用。

税法强调的是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非现金资产在未转让的情况下,无论增值还是减值,均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初始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原则,剩余的计税基础为初始计税基础减去按税法规定的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各项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法为计税基础”。通过这些方式取得的资产,这里采用的是公允价值,原因在于对方或己方已经确认过一道应税收入。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重置成本,当然是前提是在盘盈时作为应税收入,先交税然后才同意企业慢慢去折旧去税前扣除。

昨日连载:什么是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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