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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从分歧到弥合 | 国政学人

国际组织中的权力转移:中国在联合国

作者:Vivien A. Schmidt,美国波士顿大学国际关系与政治学教授。

来源:Vivien A. Schmidt, Theorising European integration: the four phases since Ernst Haas’ original contribut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pp. 1–26, published online: 06 Apr 2024.

导读

自从恩斯特·哈斯在欧洲一体化理论研究取得开创性成果以来,学者们在何为欧洲一体化的推动者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理论与分析框架的分歧,并经历了四个阶段。在理论上,主要是超国家主义与政府间主义,这一分歧也贯穿了前三个阶段;而分析框架的差异则包括理性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与话语制度主义,但由于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存在多种方法论,这一分歧表现得并不明显。然而,自第二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出现历史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自由政府间主义这一争辩开始,不同的方法论方法成为划分理论发展的界限。到了第三阶段(始于21世纪10年代),主要分为“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与“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政府间主义。鉴于宏观环境出现较大变化,第四阶段(始于20世纪10 年代中后期)更加注重政治化问题,并对哈斯曾主张的新功能主义进行修正。

阶段一:新功能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与现实主义者的政府间主义

恩斯特·哈斯(下文简称“哈斯”)早年在研究欧洲一体化的实质性理论(substantive theory)和方法论方法(methodological approach)上都采取了坚定立场,且两者关系紧密。

(一)实质性理论

在实质性理论上,哈斯秉持新功能主义(neo-functionalism),认为欧盟委员会中的超国家公务员是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行为者,他们通过在工作中与各类专家和利益集团对话,让这类互动可以溢出至其他领域,如促成理事会的成员国领导人参与相关事务的政府间谈判,改变其对某些利益的看法或实现某项政策目标,使之融入到功能主义的渐进变化中。而哈斯所反对的现实主义者的政府间主义,则认为国家是主导一体化的行为体。尽管他也承认国家的作用,但认为超国家机构中的技术行为者(此处指公务员),在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力量与政府间机构中的政治行为者(指国家)不相上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哈斯的观点受彼时实践的影响。欧洲煤钢共同体进一步发展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并且超国家技术行为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能力和权力。但是,一旦“政治”力量抬头,欧洲一体化进程就会受到严重限制。1966年,出于对超国家权力过度扩张会危及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担忧,法国总统戴高乐引发了“空椅危机”(empty chair crisis),阻止超国家趋势的发展。而哈斯的理论既无法解释戴高乐所代表的“政治化”,也无法解释民族主义。因此,哈斯宣布新功能主义已过时,技术行为者更为日常务实与渐进的过程已被政治行为者的“高级政治”(high politics)所取代。

(二)方法论方法

在方法论方法上,哈斯的做法是多元化的,结合了当时政治学的多种解释模式,包括理性主义(但非理性选择)、历史、解释和功能主义。他明确反对演绎理论所涉及的规律性(因果和统计概率)方法、理性选择方法和演绎人类行为一般规律的理论。作为一个韦伯主义者,他强调观念(ideas)的重要性与利益的首要性,认为利益是现实行为者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和价值观,进行务实决策、理性选择甚至是功利计算的产物,不同于支持理性选择的学者仅将利益界定为理性行为者的物质利益。此外,哈斯将超国家公务员与专家间的互动理论化,认为超国家行为者“致力于一个共同的因果模型和一套共同的政治价值观”,而这有助于创造知识,让知识的力量改变现实。

哈斯所采用的上述方法被认为适用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国际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建构主义,并在九十年代中后期被用于欧盟研究。但哈斯的方法并不完全符合这些范畴,其新功能主义还包含另一种方法论方法,超越了技术行为者的利益观点,通过“功能主义”溢出效应,关注他们行为的意外后果,将此作为独立于行为者意图和利益的变革驱动力,创建具有自身生命与制度权力的机构。这里的功能主义既非结构功能主义,亦非系统功能主义,而是涉及政策的功能领域,更类似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历史制度主义。

阶段二:历史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自由政府间主义

欧洲一体化理论的第二阶段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并持续至今。而这一阶段使超国家主义者(supranationalists)与政府间主义者(intergovernmentalists)间再次对立,实质性辩论也以方法论间的分歧为基础展开。受当时“方法论之战”(methodological wars)的影响,各种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s)在比较政治学中兴起,两派学者也对原有理论进行更新。在超国家主义方面,学者们在继承新功能主义的基础上,放弃了建构主义和观念,转而选择更加关注物质利益的历史制度主义;而在政府间主义方面,学者们则摒弃了现实主义的政府间主义,转而支持自由政府间主义,并从现实主义者较弱的理性主义转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一)历史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

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t supranationalism)中,有学者认为,一体化之所以向前推进,是因为欧盟官员掌握了控制权,他们通过知悉欧盟政策流程、专业知识和/或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互动来行使制度权力。官僚企业主义与制度蠕变使欧盟机构,如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中的超国家行为者在制度上的权力进一步扩张。

在方法论上,这些超国家主义者倾向于使用历史制度主义方法来解释欧盟的制度发展,同时结合弱理性主义假设,解释这些发展如何有利于和/或受到欧盟制度行为者为追求其物质利益而推动。因此,他们将注意力集中在政治行动发生的实际机构或“宏观结构”上,并强调“路径依赖”有助于锁定欧盟机构参与者日益增长的权力。在此过程中,他们往往更关注日常决策而非 “高级政治”,更注重技术官僚而非政治人物。因此,他们反对使用委托代理理论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方法,对一体化进行政府间解释,而这些解释侧重于成员国的理性主义和基于利益的动机。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自由政府间主义

关于自由政府间主义(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m),有学者试图解释为何在看似违背自身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成员国仍会推进一体化。这是因为成员国作为主导者,可以在欧盟理事会的谈判过程中强化自身基于国内社会经济利益的偏好。同时,成员国在理性驱动下,所达成的以利益为基础的谈判结果,也与他们之间不对称的谈判力量,即强制性权力有关。一个行为者对另一个行为者的控制关系,会使前者能够直接影响后者的处境或行为。

而对于超国家行为者,自由政府间主义者认为这类行为者除了作为理事会中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之外,一般不会受到关注。在委托——代理理论的背景下,自由政府间主义者更着重这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主体、委托内容等。超国家主义者则认为这一理论存在漏洞,让自由政府间主义者无法解释谁才是主导者,以及委托人为何可能自愿放弃控制权等问题。

阶段三:“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与“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政府间主义

第二阶段的“传统”理论至今依然存在,但欧洲一体化理论的第三阶段在21世纪10年代达到了高潮。虽然学术观点在实质上仍像“传统”理论一样,在政府间主义者和超国家主义者之间存在分歧,但它们在方法论上却统一起来,一致反对理性主义者和历史制度主义者的分析框架,转而支持建构主义者(constructivist)或话语制度主义者(discursive institutionalist)的框架。此时,“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与“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政府间主义形成对立。

(一)“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超国家主义

关于“新”政府间主义,有学者认为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在欧洲理事会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领导作用,他们通过商议以寻求共识,而非像传统政府间主义者般基于利益讨价还价,这点在立法上表现显著,“新”政府间主义出现更多共享权力与联合控制。此外,新政府间主义者认为理事会通过创建新的超国家机构而从委员会手中夺回控制权,并且成员国对管理事务的积极性将使传统超国家主义所主张的官僚企业主义和制度蠕变边缘化。特别是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以来,各成员国更倾向于通过说服(persuasion),而非强权政治(power politics)来达成协议。

在欧债危机中,新政府间主义者强调思想与话语的力量,认为理事会所达成的解决危机的协议是基于共识,因为每个成员国都相信公共债务过高和未能遵守规则的说辞,因此承诺实行紧缩政策,并一再同意强化《稳定与增长公约》(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的规则以换取贷款救助机制。但是,这类分析尚未认识到这种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忽视了成员国在达成共识中所隐含的悬殊权力。作为欧洲最强大的经济体,德国存在观念与制度上的巨大权力优势,在任何协议上都享有政治否决权,而正因当时德国反对采取任何举措,对希腊的任何决定持拖延态度,进一步导致了欧债危机的发生。

(二)“新”建构主义者或话语制度主义者的政府间主义

在“新”超国家主义中,有学者和新政府间主义者的观点一致,认为技术行为者在欧盟委员会中的权力与领导力有所减弱。但这些新超国家主义者主张,由于政府间政治领导人在理事会中的立法活动增加,无论是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还是其他新设机构中的超国家技术行为者都获得了比以往更大的制度执行权。此外,他们甚至认为这些技术行为者通过行使观念权力(ideational power),向各国的政治领导人提出想法并制定、执行相应的举措。

因此,相比于传统的超国家主义关注欧盟委员会出于自身利益而推动机构赋权,这些新超国家主义者更注重超国家行为者,强调欧盟委员会的观念与制度创业(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hip),而超国家行为者不仅得以获得更大的权力与责任,还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制度行动自主权与适用规则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欧债危机中,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央行获得了更多授权。这些超国家行为体也通过与智库、专家和理事会成员国的交流协商,提出了新的赋权机构的设想并试图取得成效,即使这可能与理事会成员的政治领导人意愿相违背。而在新冠疫情期间,委员会也利用观念权力,将其关于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和应对不平等的理念重新包装成复原和恢复基金的目标,欧洲央行则无限制地购买债券。

结语

纵观欧洲一体化理论的发展,第一至第三阶段的超国家主义和政府间主义一直存在分歧,但两者分别从不同的分析框架出发,深入分析了欧盟行为者或机构在推进一体化时的诸多不同动机与权力。其缺点在于,这些理论更注重遵循理性主义、历史或话语制度主义逻辑的同时,展示特定欧盟行为者或机构的重要性,而没有阐明整体宏观环境。特别是在政治化程度日益提高、一体化程度加深、欧盟机构间互动趋于复杂的背景下,许多情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而第四阶段的后功能主义的优势在于,它从理性主义、历史制度主义或建构主义、话语制度主义等角度,引发了对影响欧盟一体化的政治化问题的关注。因此,学者们目前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突破剩余的实质与方法孤岛,发展出能够解释欧盟行为者或机构可以如何变得更有权力、更具动态互动性和政治性,又得以行使不同权力的理论,不同分析框架间的分歧仍需继续消弭。

词汇积累

European integration

欧洲一体化

supranationalism

超国家主义

intergovernmentalism

政府间主义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历史制度主义

methodological pluralism

方法论多元化

译者:邢安婷,国政学人编译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校对 | 王昕怡

审核 | 丁伟航

排版 | 赵弘宇

本文为公益分享,服务于科研教学,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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