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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贤解《易经》之“观卦” “噬嗑​卦”

《周易折中》的作者李光地(清代),遍采诸家大儒之说,考订古今,洋洋凡百万言。虽阐幽发微,却通俗易懂,不可多得。今人读易,多因少古文功底,望文生义,难解义趣。读此书,恰似与古之学者同习易经,事半而功倍。诚为学易者必读,研易者案头必备之典籍。详研之,易道之精微尽在其中矣。

《周易折中》

-1-

程传:《观·序卦》:“临者大也,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观》所以次《临》也。凡观视于物则为观。为观于下则为观。如楼观谓之观者,为观于下也。人君上观天道,下观民俗,则为观。修德行政,为民瞻仰,则为观。风行地上,遍触万类,周观之象也。二阳在上,四阴在下,阳刚居尊,为群下所观仰,观之义也。在诸爻则唯取观见,随时为义也。

-2-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本义:“观”者,有以示人,而为人所仰也。九五居上,四阴仰之,又内顺外巽,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所以为观。“盥”,将祭而洁手也。“荐”,奉酒食以祭也。“颙然”,尊严之貌。言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则其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戒占者宜如是也。或曰:“有孚颙若”,谓在下之人,信而仰之也。此卦四阴长而二阳消,正为八月之卦,而名卦系辞,更取它义,亦扶阳抑阴之意。

程传:子闻之胡翼之先生曰:君子居上,为天下之表仪,必极其庄敬,则下观仰而化也。故为天下之观,当如宗庙之祭,始盥之时,不可如既荐之后,则下民尽其至诚,颙然瞻仰之矣。“盥”,谓祭祀之始,盥手酌郁鬯于地,求神之时也。“荐”,为献腥献熟之时也。盥者事之始,人心方尽其精诚,严肃之至也。至既荐之后,礼数繁缛,则人心散,而精一不若始盥之时矣。居上者,正其表仪以为下民之观,当庄严如始盥之初,勿使诚意少散,如既荐之后,则天下之人莫不尽其孚诚,颙然瞻仰之矣。颙,仰望也。

集说:《朱子语类》云:自上示下曰观,自下观上曰观,故卦名之观去声,而六爻之观皆平声。

或问:伊川以为灌鬯之初,诚意犹存,至荐羞之后,精意懈怠。《本义》以为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其义不同。

曰:盥只是浣手,不是灌鬯。伊川承先儒之误。若云荐羞之后,诚意懈怠,则先王祭祀,只是灌鬯之初,犹有诚意,及存羞之后,皆不成礼矣。

问:若尔,则是圣人在上,视听言动,皆当为天下法,而不敢轻,亦犹祭祀之时,致其洁清而不敢轻用否?曰:然。

又云:祭祀无不荐者,此是假设来说,荐是用事了,盥是未用事之初。云不荐者,言常持得这诚敬,如盥之意常在。若荐则是用出,用出则才毕便过了,无复有初意矣。

问:“有孚颙若”。承上文“盥而不荐”,盖致其洁清而不轻自用,则孚信在中而颙然可仰;一说下之人信而仰之,二说孰长?


曰:从后说,则合得彖辞下观而化之义。问:前说似好。曰:当以彖辞为定。

冯氏椅曰:卦叠艮之画,有门阙重复之象,故取象于《观》。

龚氏焕曰:《易》之名卦,以阳为主。在阳长之卦,固主于阳而言。在阴长之卦,亦主于阳而言。主于阳而言者,所以扶阳也。此四阴之卦,不曰小壮而曰《观》也,四阳之卦,有曰《大过》;四阴之卦,有曰《小过》者何?阴可以言过,而不可以言壮也。然《大过》之四阳,过而居中;《小过》之四阴,过而居外,亦崇阳抑阴之意。

梁氏寅曰:“盥而不荐”,设辞以见其洁清之至,而不轻自用耳。犹《中庸》曰:不动而敬,不言而信。圣人未尝不言不动也,而其敬其信,则尤在于未言动之时。故圣人之御天下也,其政教之施,民固无不化矣。而其政教未施之时,所以化民者,尤有不言之妙焉,盖其笃恭之极,如临大祭,而孚诚之念存于中,颙然之容见于外,故下民之望之也,其信从化服,自有不知其然矣。

蔡氏清曰:平庵项氏云:此但以“盥而不荐”,象恭己无为耳。愚谓恭己二字则说得,无为二字难通。无为者,圣人德盛而民自化,不待有所为,非不轻自用意也,无为岂可用心乎?虽尧舜亦不能自期于无为。至于神道设教而天下服,则是观之极致,圣人之能事,是则所谓无为者。

林氏希元曰:盥将以荐,岂有不荐之理?曰,“盥而不荐”,特以明敬常在之意耳。盥而不荐,就祭祀上说,则“有孚颙若”,亦是就祭祀上说,为观之意,则在言表。

-3-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

本义:卦以观示为义,据九五为主也。爻以观瞻为义,皆观乎九五也。初六阴柔在下,不能远见,“童观”之象,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故其占在小人则“无咎”,君子得之,则可羞矣。

程传:六以阴柔之质,居远于阳,是以观见者浅近,如童稚然,故曰“童观”。阳刚中正在上,圣贤之君也,近之则见其道德之盛,所观深远,初乃远之,所见不明,如童蒙之观也。小人,下民也,所见昏浅,不能识君子之道,乃常分也,不是谓之过咎,若君子而如是,则可鄙吝也。

集说:王氏弼曰:《观》之为义,以所见为美者也,故以近尊为尚,远之为“吝”。

-4-

六二,窥观,利女贞。

本义:阴柔居内而观乎外,窥观之象,女子之正也,故其占如此。丈夫得之,则非所利矣。

程传:二应于五,观于五也,五刚阳中正之道,非二阴暗柔弱所能观见也,故但如窥觇之观耳。窥觇之观,虽少见而不能甚明也,二既不能明见刚阳中正之道,则利如女子之贞,虽见之不能甚明,而能顺从者,女子之道也,在女子为贞也。二既不能明见九五之道,能如女子之顺从,则不失中正,乃为利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初位阳,故为“童”。二位阴,故为女。“童观”,是茫然无所见,小人日用而不知者也。“窥观”,是所见者小而不见全体也。占曰“利女贞”,则非丈夫之所为可知矣。

-5-

六三,观我生进退。

本义:“我生”,我之所行也。六三居下之上,可进可退,故不观九五,而独观己所行之通塞以为进退,占者宜自审也。

程传:三居非其位,处顺之极,能顺时以“进退”者也。若居当其位,则无进退之义也。“观我生”,我之所生,谓动作施为出于己者。观其所生,而随宜进退,所以处虽非正,而未至失道也。随时进退,求不失道,故无悔咎以能顺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二居下体之极,是有可进之时。又居上体之下,复是可退之地,远则不为“童观”,近则未为观国,居在进退之外,可以自观,时可则进,时不可则退,敌曰“观我生进退”也。

刘氏牧曰:自观其道,应于时则进,不应于时则退。

《朱子语类》云:六三之“观我生进退”者,事君则观其言听计从,治民则观其政教可行,膏泽可下,可以见自家所施之当否,而为进退。

王氏申子曰:三处下之上,上之下,故有“进退”之象。君子进退常观乎时。今不观乎时而观我生者,盖九五方以阳刚中正观示天下,则时不待观也,但观吾之所有以为进退可也。

胡氏炳文曰:它卦三不中,多不善,二居中,多尊,而观以远近为义,故如此,诸爻皆欲观五,唯近者得之。六四最近,故可决于进。六三上下之间,可进可退之地,故不必观五,但观我所为而为之进退。《本义》谓占者宜自审,盖当进退之际,唯当自审其所为何如耳。

-6-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本义:六四最近于五,故有此象,其占为利于朝觐仕进也。

程传:观莫明于近,五以阳刚中正居尊位,圣贤之君也。四切近之,观见其道,故云“观国之光”,观见国之盛德光辉也。不指君之身而云国者,在人君而言,岂止观其行一身乎?当观天下之政化,则人君之道德可见矣。四虽阴柔,而巽体居正,切近于五,观见而能顺从者也。“利用宾于王”,夫圣明在上,则怀抱才德之人。皆愿进于朝廷,辅戴之以匡济天下。四既观见人君之德,国家之治,光华盛美,所宜宾于王朝,效其智力,上辅于君,以施泽天下,故云“利用宾于王”也。古者有贤德之人,则人君宾礼之,故士之仕进于王朝,则谓之宾。

集说:刘氏定之曰:九五大君,观己所为以仪型天下。初居阳而去五远,所观不明如童子;二居阴而去五远,所观不明如女子。唯四得正而去五近,所观最明,故曰观光宾王。盖诸爻皆就五取义也。

-7-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本义:九五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阴,仰而观之,君子之象也,故戒居此位,得此占者,当观己所行,必其阳刚中正亦如是焉,则得“无咎”也。

程传:九五居人君之位,时之治乱,俗之美恶,系乎己而已。观己之生,若天下之俗,皆君子矣。则是己之所为政化并也,乃无咎矣。若天下之俗,未合君子之道,则是己之所为政治未善,不能免于咎也。

集说:孔氏颖达曰:九五居尊,为《观》之主。四海之内,由我而化。我教化善,则天下有君子之风;教化不善,则天下著小人之俗。故观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风者,则“无咎”也。

《朱子语类》云:九五之“观我生”,如观风俗之媺恶、臣民之从违,可以见自家所施之善恶。

王氏申子曰:五阳刚中正,居尊位以观天下,此君子之道也。天下皆仰而观之。在五又当观己之所行,必一出于君子之道,然后可以立身于无过之地,故曰“观我生,君子无咎”。

-8-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本义:上九阳刚居尊位之上,虽不当事任,而亦为下所观,故其戒辞略与五同,但以我为其,小有主宾之异耳。

程传:上九以阳刚之德处于上,为下之所观,而不当位,是贤人君子不在于位,而道德为天下所观仰者也。“观其生”,观其所生也。谓出于己者,德业行义也,既为天下所观仰,故自观其所生,若皆“君子”矣,则无“过咎”也,苟未君子,则何以使人观仰矜式?是其咎也。

集说:王氏弼曰:“观我生”,自观其道者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于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

案:上九观其生,似只是承九五之义而终言之尔。盖九五正当君位,故曰“我”。上非君位,而但以君道论之,故曰“其”。辞与九五无异者,正所以见圣人省身察己,始终如一之心,故《象传》发明之曰:“志未平也”。

总论:《朱子语类》:问:《观》卦阴盛而不言凶咎。曰:此卦取义不同,盖阴虽盛于下,而九五之君,乃当正位,故只取为观于下之义,而不取阴盛之象也。

问:《观》六爻,一爻胜似一爻,岂所居之位愈高,则所见愈大耶?曰:上二爻意自别,下四爻是所据之位愈近,则所见愈亲切底意思。

先贤解《易经》之“噬嗑卦”

《周易折中》

-1-

程传:《噬嗑·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观》也。“噬”,啮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之也。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啮之则得嗑,故为《噬嗑》,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法,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间也,无间则合矣。以至天地之生,万物之成,皆合而后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间也。若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间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和合矣。故间隔者,天下之大害也。圣人观噬嗑之象,推之于天下万事,皆使去其间隔而合之,则无不和且洽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大下之间,在任刑罚,故卦取用刑为义。在二体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

-2-

噬嗑亨,利用狱。

本义:“噬”,啮也。“嗑”,合也。物有间者,啮而合之也。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九四一阳,间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间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下动上明,下雷上电,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盖治狱之道,惟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程传:“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间也。噬而嗑之,则亨通矣。“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天下之间,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治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间之道,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

集说:李氏舜臣曰:《噬嗑》震下离上,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也击搏之,圣人治天下,有为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之。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

-3-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本义: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程传: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乾》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集说:王氏弼曰: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俞氏琰曰:“校”,狱具也。初在下,趾象也。“灭”,没而不见也。以刚物加于著屦之足而没其趾,故曰“屦校灭趾”。惩之于小,戒之于初,则不进于恶,故“无咎”。

姜氏宝曰:“灭”,没也,言屦校于足而遮没其趾,非伤灭其趾之谓也。

-4-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本义: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程传: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灭”,没也。深入至没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集说:孔氏颖达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无咎”。

胡氏炳文曰:噬而言肤腊胏肉者,取颐中有物之象也。各爻虽取所噬之难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为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肤”之易人,初刚未服,不能无伤,然始虽有伤,终可服也。

-5-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本义:“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程传: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悼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间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说: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刚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肤之柔。六三柔居刚,故所噬象“腊肉”。柔中有刚,比之二难矣。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6-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本义:“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人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胏”,肉之有联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陆氏绩曰:“金矢”者,刚直也。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杨氏时曰:九四合一卦言之,则为间者,以爻言则居近君之位,任除间之责者也。《易》之取象不同,类如此。

王氏宗传曰: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以六爻言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强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谓之“胏”,而又干焉,亦最难噬者也。然三之于“腊肉”则“遇毒”,而四之于“干胏”,则无是患者,刚柔之才异也。

邱氏富国曰:《噬嗑》唯四五两爻,能尽治狱之道。《彖》以五之柔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利用之言,独归之五,而他爻不与焉。爻以四之刚为主,故曰“噬于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吉之言独归之四,而他爻谓之“无咎”也。主柔而言,以仁为治狱之本。主刚而言,以威为治狱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惩其奸愚。刚柔迭用,畏爱兼施,治狱之道得矣。

胡氏炳文曰:离为干卦,故为“干胏”。“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刚。六三柔居刚,故所噬如之。“干胏”,骨连肉,刚中有柔,九四刚居柔,故所噬如之。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艰难正固乃“无咎”。

-7-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本义:“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干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

集说:《朱子语类》:问:九四“利艰贞”,六五“贞厉”,皆有艰难正固危惧之意,故皆为戒占者之辞。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才是治人,彼必为敌,不是易事,故虽是时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须以艰难正固处之。

李氏过曰: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分;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胡氏炳文曰:“噬肤”“噬腊肉”“噬干胏”,一节难于一节。六五“噬干肉”则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刚,柔而得中,用狱之道也,何难之有?讼则出矢,狱则出金。讼为小,狱为大。四于讼狱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狱不敢以闻,《书》所谓罔攸兼于庶狱是也。

谷氏家杰曰:四先“艰”而后“贞”者,先以艰难存心,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狱未成之前,详审之法,人臣以执法为道也。五先“贞”而后“厉”者,虽出入无不得正,而犹以危厉惕其心,此狱既成之后,钦恤之仁,人君以好生为德也。

-8-

上九,何校灭耳,凶。

本义:“何”,负也。过极之阳,在卦之上,恶极罪大,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何”,负也。谓在颈也。

集说:郭氏雍曰:初上“灭”字,或以为刑,独孔氏训没。“屦校”,桎其足,桎大而灭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没耳也。或以灭耳为刵,灭鼻为劓,灭趾为剕,《书》注劓刵轻刑,《吕刑》剕辟为重,故汉斩趾同于弃市。方初九小刑,固不当断趾。上九罪大,复不当轻刑。以是知三者言灭,皆非刑也。

总论:李氏过曰;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为治狱之主。四大臣位也,为治狱之卿。三二又其下也,为治狱之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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