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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探索“刚柔并济”的家事审判方式


作者:赵芳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经济的发展推动人际关系的变化,特别是在当代社会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变化所导致的家事纷争事件逐渐增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家事纷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婚姻关系关乎社会进步与发展,面对不断出现的家事纠纷,对家事审判方式进行“刚柔并济”的探索,是妥善解决和处理家庭、婚姻矛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有效手段,更是司法审判特殊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我国古代社会家事诉述与其他诉述呈现出不同的显著特点,古代司法官对于家事的审判颇具司法智慧,“准情酌理”成为我国传统司法的一大亮点。从我国当代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出发,充分挖掘和借鉴古代家事审判艺术成为更新家事审判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转变审判方式的有益途径。
一、古代家事审判艺术
古代家事诉述主要指宗亲、姻亲亲属之间因人身和财产关系等纠纷而产生的诉述。我国古代社会关于家事审判艺术丰富,循法与循情在同一件家事审判中得以体现,最终实现于古代司法情理的社会和谐价值统一之中。
1.审判之循法。我国宋代民事诉述比较发达,这与宋代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在“利之所在,虽微必争”的契约时代背景下“诉庭下者日数百”情况时有发生。宋代官府倡导息诉,但是对于不断增加的民事诉述却采取举重若轻的态度,缓和百姓关系和社会矛盾。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对于宋代家事审判艺术的展示可以窥见古代家事审判之循法艺术。在“照得阿陈,嫂也,张养中,叔也。嫂欲立遗弃子为孙,叔欲以自己子为嗣”的家事审判中,南宋判官四引有关于收养立嗣的法条,对于“叔欲以自己子为嗣”的说法进行有力的批驳,而且对所引法条逐一说明,使得叔嫂为立嗣相争,各执一词的复杂家事依据法条规定明白于天下。这桩叔嫂争执立嗣案在宋代较为详细周密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下,体现出依法说话,法条就是天条,法律的说服力胜过一切的家事审判循法原则。家事纠纷表面看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笔糊涂账,但是,在充分、明确的法律条文面前,家事审判方式首先还要依照循法原则,使家事审判体现出法律特性。正如张晋藩所说:“宋代民事审判制度建树颇多,它所创造出来的新制度、新原则、新经验对于元明清各朝都有直接渊源意义。”因此,对于现代家事审判方式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审判之循情。“情”的运用在我国古代家事审判中颇为常见。家事审判中的主体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具有亲密的姻亲、亲属关系,对于家事审判就是对于主体之间利益的调和与关系的缓和,“淡化是非,力求两和”是古代家事审判的原则与效果,实现“两和”,在家事审判中“循情”就成为古代家事审判的艺术了。清朝《于成龙判牍》中记载了这样一件家事审判:夏氏嫁到范家育子后丈夫去世,再嫁华家,丈夫亦去世。三十年后夏氏临终遗言愿归葬范家。依照当时法条,妇女改嫁之后就与前夫再无亲属关系,应该与后夫合葬,但是,前夫儿子依据夏氏遗言将此家事上诉州府。于成龙依据当时法律判夏氏尸体棺椁葬入华姓坟墓,但念范姓子女顾念三十年的养育之恩,准予变通此法,将夏氏生前衣物附葬于范姓坟墓。在这桩家事审判中,于成龙遵循法条原则,又对法条进行以“情”为基础的变通,避免了因夏氏去世而引起的两姓之间的纷争,其在循情的审判方式处理中能够体现出养育三十年的哺育之恩,得到一方的认同,体现出我国古代审判官将情融入家事审判中的大智慧,展示出我国古代家事审判艺术。
二、“刚柔并济”的家事审判方式探索
在当代司法制度不断顺应时代发展步伐进行改革与探索的时代,家事审判方式也在不断地顺应司法改革趋势,适应现代家庭生活方式、亲属之间现代关系相处方式等社会、家庭背景进行审判方式的探索。尽管家事诉述是对利益的纷争,但是,其发生纷争的主体是家庭内部,是具有伦理道德关系的人,家事审判涉及的当事人往往是曾经关系最为密切的人,处理不得当引起的矛盾也就越激烈。面对复杂的当事人关系,探索出符合时境的家事审判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1.彰显法律本原。在借鉴我国古代家事审判方式进行“刚柔并济”审判方式探索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条文的坚持是首位的。在上述所列举的例子中,任何一桩案件都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遵循原则之上,将法律放入家事审判的首位是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保障。在对家事审判过程中,依据法条对家事进行审判要具有充足的依据,并且当有多个法条对照同一桩家事案件时要逐条进行说明,显示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周密严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家事审判中虽然具有“淡化是非,调和关系”的宗旨所在,却是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进行的,这是“刚柔并济”家事审判方式中的刚性体现。在对家事审判方式的探索中,准确地把握司法审判的改革方向,对于彰显法律本原,维护司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融入暖审情怀。家事诉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述,家事诉述的主体决定在家事审判方式中,在合乎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诉述请求范围之内对于社会人情及伦理风尚的取重。尤其是在现代婚姻诉述案件中,对于诉述双方的诉求更体现出利益纷争的复杂化。在这样的家事审判案件中,需要法官将“情”融入司法审判过程之中,不死抠法律条文,根据当时案件的家庭具体情况和诉述人意图,在秉承务实、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体现出通变、能动、衡平的司法理念,融入人文情怀、融入成人之美、体贴人情的暖审情怀,体现“刚柔并济”家事审判的柔性一面,注重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于当事人关系之间的修复和融合作用,有助于促进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树立。暖审是一种审判智慧,也是一种政治智慧,对于当代家事审判方式的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法意与人情的兼顾。法史学家黄源盛曾说:“上不违法意,下不拂人情”,充分表达了在家事审判中对于法意与人情要相互考量。也就是说,在家事审判理念中的核心是不仅要“依法”还要“酌情”,想“明是非”,要“合人情”。现代社会进程的加快,使人们之间的关系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的复杂化。由于家事案件涉及的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促使家事审判方式凸显多样化和复杂化。家事审判方式鼓励多样化、丰富化、多元化,采取丰富多元的调节手段,运用语言、情感等调节技巧成功化解家庭矛盾,提高家事争议司法效率。只有将“依法”与“酌情”进行有效融合,在家事审判中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从保护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不断地创新审判方式,探索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机制,才能满足现代化社会进程中人们对于司法改革的需求与期盼。
自2016年6月1日起,我国试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推进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家事审判方式进行不断的探索。从国情出发、从地域出发、从涉事家庭实际情况出发,吸收我国古代和国外审判经验,探索适合家事的审判方式和诉述程序,积极创新、稳妥扎实地将“刚柔并济”方式适当地应用到实际审判中,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在审判中让人民群众既能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庄严性,又能体会到法律的“人情味”,使每个公民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司法的循情与循法,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我国古代司法审判中借鉴经验推动和深化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有力地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家事案件新问题,将有利于展现百年变局下的当代中国社会司法公平正义,对于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创新,推动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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