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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如何应对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与证明的特殊问题
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问: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且往往需要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予以认定。在垄断民事纠纷诉讼中,如何应对证据与证明的特殊问题呢?
答: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内容,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泄露或者扩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总结了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成功经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责令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保护措施。”
垄断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运用比较复杂的经济学分析,而法官通常并非经济学专家,因此,具有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以指引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申请具有经济学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为人民法院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更准确地认定垄断行为提供帮助。人民法院在审理垄断纠纷时,应当注意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可以允许专家辅助人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允许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还可以允许专家辅助人向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的专业人员提问,以方便理解和查明专业技术问题。
除专家辅助人之外,垄断民事诉讼还经常涉及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对于解决案件中关键经济学问题亦具有重要作用。对此,《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在审查判断时,除了参照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一般做法外,还要注意结合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自身的特点,着重审查如下问题:该报告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或者数据基础;是否运用了合理、可靠的市场调查和经济分析方法;是否考虑了可能改变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结果的相关事实;专家是否尽到了专业人员所应具有的谨慎和勤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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