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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对受害人主张的误...
张某义与乔某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1682号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终2897号
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申124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8日11时40分许,乔某良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门大街交叉路口处,在向东右转弯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后部右侧尾部与张某义所驾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义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义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内蒙古普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义伤残等级为十级。被鉴定人张某义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乔某良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张某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3440.41元(误工费29481.99元)。

法院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张某义与包头某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包头市供电局科技博物馆工作。庭审中,乔某良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对张某义工作情况不持异议,但对其工资扣发存在异议,认为2019年8月至12月张某义工资并未扣减,不应赔付误工费。本院认为:张某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伤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故该项诉请本院无法支持。2、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张某义未提供证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区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91.65元/天)并参考鉴定结论计算,其中张某义住院19天计1741.35元(91.65元/天×19天),出院后71天按照上述标准的50%予以计算,计3253.5元(91.65元/天×71天×50%),共计4994.85元。故作出(2020)内02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张某义各项损失共计142381.42元、赔付乔某良医疗费300元,乔某良赔偿张某义鉴定费297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未支持误工费27037.8元系事实不清,显失公平。上诉人系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在包头市供电局电力博物馆的劳动派遣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也认可上述情况。上诉人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19天,因伤无法上班,经鉴定误工期为180天。上诉人工作单位系私营企业,非公益机构,因伤无法上班单位不会给其继续支付工资,这属于常识。为了保住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单位领导特批准其由其他同事代为倒班,收入由上诉人每月领取后按时转给代班同事。上述情况派遣单位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用工单位包头市供电局电力博物馆均可以证明。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误工费请求,对上诉人来说显失公平,属于错误判决。2、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4994.85元的判决错误。上诉人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计算的护理费在住院期间按100%认定,出院后的71天按50%标准认定错误,对上诉人显失公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赔偿误工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义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且其提供的内蒙古电力科技博物馆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给他人,故一审判决认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张某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一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是否正确问题。本院认为,内蒙古普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张某义的护理期为90天,且包头市第三医院的出院总结中出院医嘱记载为“加强营养,需陪护”,并无张某义的护理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的相关记载,结合张某义的伤情,一审法院确定张某义出院后的护理费按照50%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重新核定张某义的护理费为8248.5元(91.65元×90天)。上诉人张某义关于一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不当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0)内02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张某义主张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义不服,申请再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义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且张某义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给他人,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认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内民申1248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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