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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河道管理办法》施行,首次划定主要河道

2016年7月,我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颁布了《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此后在2016至2019年期间,国家先后对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进行修订,我省也在2019年修订出台了《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随着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我市河道管理和执法等方面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我市河道管理还面临上位法立法宗旨及内容等的调整。基于此,原《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我市现时河道管理的需要。我市于2021年3月启动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汕头市河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日前发布

《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施行5年来的执行效果,立足于解决河道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了以下修订

1
首次划定市主要河道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我省河道划分为省、市、区(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长期以来,我市对市主要河道未做出划定,不利于明确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利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分级管理,也不符合省水利厅对河道开展精细化治理保护的要求。因此,本次《办法》修订,首次明确榕江和练江干流及其河口为市主要河道,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是对我市河道管理体系的一次重要完善,具有重大的行政管理意义。

2
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权限

配合市主要河道的划定,《办法》对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权限重新进行了规定,明确涉及或影响范围在市主要河道或建设汕头大围的穿堤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及或影响范围在区(县)主要河道及其他河道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
对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相关工作进行了衔接

防治与补救措施是指为消除和减少建设项目对河道管理、水工程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等的不利影响,项目法人应采取的各种措施,是对涉河建设项目的重要补充。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考虑到防治与补救工程措施意义重大,但审批和验收的相关规定较为繁琐,篇幅较长,不宜在《办法》中直接列明,故本次修订对该事项进行了衔接,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细则。目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形成细则初稿,目前在征求意见阶段。

4
对河道规划编制和河道划界进行了规定

河道规划编制和河道划界工作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上级要求和考核的重点工作。《办法》对河道相关规划编制和河道划界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推进后续两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来源:头融媒集团、网信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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