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公私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
《唐律疏议·杂令》中的这段内容,佐证了民间借贷的悠久历史。有别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民间借贷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自发形成的融资信用形式,是正规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其以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放款迅速等优点,及时回应了社会融资的旺盛需求。近年来,民间借贷获得迅速发展,逐渐从最初的生活消费性借贷、简单生产性借贷发展为投资经营性借贷,呈现蔚然大观之势。
然而,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定隐患。近年来的司法审判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前列,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聚集区。能否通过司法审判,为民间借贷活动划出一条清晰边界,为其规范发展提供一个符合公正观念的行为预期,不仅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更事关社会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兹事体大,也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靶向所在。
“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的当下,最高检聚焦民间借贷纠纷领域开展精准监督,并印发典型案例指导办案,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也为实体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对于最高检日前印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单平基如是评价。
全面客观审查证据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民间借贷涉嫌“假官司”
精准监督整治虚假诉讼
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
做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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