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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店油条铝含量超标,0获利被罚5万,不服诉至法院

“我就卖个油条,一分没赚,凭什么罚款5万?”福建莆田,老卢因为早餐卖油条,被市监局罚款5万元,老卢不服,认为处罚过重,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法院。(案件来源:福建莆田人民法院)

老卢是个本本分分的农民,为了维持生计,他滋生了一个想法,开一家早点店,因为老卢有一个拿手绝活,炸得一手好油条。于是,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老卢终于凑够了本钱,开起了早点铺子。

案发当天,老卢为了节省制作面团的时间,去批发市场买了3斤面团,准备将面团油炸后,对外销售。回到店里,他第一锅炸了20根,定价为每根1元。

可恰巧不巧,当天,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来店里例行抽查,检验结果显示:油条内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市监局认为,老卢销售铝含量超标的食品,故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罚款5万元。

手里捏着5万元的“天价罚单”,老卢欲哭无泪,自己一年到头都赚不到5万元,这罚单他不能认,于是拒绝签字。

老卢认为,市监局处罚过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予以撤销。苦苦哀求市监局未果后,老卢左思右想,决定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老卢声泪俱下,他辩称:

1.自己系第一天开始对外制售油条,制售油条所用的原料皆由他人提供,所以,自己对于原料中铝超标并不知情,无主观恶意。

2.所制售的油条数量少,仅20根,其中6根已经被自己吃了,剩余14根均被抽检人员全部带走,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3. 自己系初次违法的,应当以教育为主。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老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老卢私自售卖铝含量超标的油条,其是否违法呢?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须≤100mg/kg,经抽样检验,老卢售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81mg/kg。

铝是金属元素,会损害人的脑细胞,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予行政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回归本案,老卢要想不被处罚,就要证明两点,第一要证明主观上不知道售卖的油条侵犯了他人的健康;第二,要证明涉案面团为合法取得并说明供货商。

为了查清面团的来源,市监局找到了老卢口中的供货商,但对方却拒不承认这批不合格的面团从他家卖出去。

也就是说,老卢作为经营者,虽然说明了提供面团的名字,但是其首先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也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其次,在执法人员询问中,老卢无法证明其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因此,其并不符合只需责令改正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卢的货值金额虽然只有14元,但市监局作出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从法定上限10万元来看,属于相对从轻的范围。

因此法院决定支持市监局的处罚决定,驳回老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老卢负担。

无疑,法院的判决考虑了老卢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及其经营的现状,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让所有经营者都明白食品安全无小事。

但是,小本买卖属实不容易,天价罚款背后,老卢或将承受更加严峻的经济压力。

(来源:肖恩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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