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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周玉文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5号八闽大厦三层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电话:13960660269


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人身损害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我国《民法典》通过1199条、1200条和1201条等三个条款专门规定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总的原则是由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无民事行为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赔偿采用的是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是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认定有过错进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是由受害人一方承担证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时,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文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同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造成损失的赔偿承担的两个问题的略述浅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不存在过错的证明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没有过错的证明即是证明作为幼儿园和学校等教育机构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但是,这个教育管理义务是要求很高的,是要针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细致周到的叮嘱和保护,具体则要结合实际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在2022年3月2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站不起来的童年”一案的终审判决中对此就有比较充分的体现,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2018年12月18日,像往常一样,张静将不满6岁的女儿叮当送往江苏泰州市某舞蹈中心学习舞蹈。叮当所在的舞蹈班有19名孩子,这一天是在一名舞蹈老师的带领下练习下腰动作(头朝下、身体仰起呈拱桥状的柔性练习)基本功。当老师要求下腰起身时,叮当未能及时起身,在一旁已经起身的小洁(5岁)上前去拉拽叮当起身,但没有将叮当拉起,叮当跌坐在地上。叮当在当时并没有感觉有什么不适,继续在老师的带领下练习。当晚上6点张静接叮当回家时,叮当即感觉下肢疼痛。张静带女儿叮当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诊断治疗。医院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花治疗费50多万元。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20年3月,叮当将某舞蹈中心和拉叮当起身的小洁诉讼到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洁及其监护人赔偿各类损失214万余元,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舞蹈中心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190多万元;小洁及其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20多万元。小洁及某舞蹈中心上诉后,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洁的实施的拉拽叮当起身的行为是善意的,其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由某舞蹈中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所以判决被告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当然是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为在这样由被告舞蹈中心组织的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中,被告有高度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但是被告没有尽到该义务,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伴来帮忙,结果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在不能认为帮忙的同伴儿有过错的情况下,则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的所在学习的舞蹈中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伴儿和同学之间互相追逐、打闹等玩耍造成是人身损害,从客观上说,此种情况下的人身损害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他们把握不好活动的节奏及身体脆弱有一定关系,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孩子存在的正常情况,且爱活动、不安分是孩子的天性。发生了这种情况不能认为哪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孩子有过错,也不能认为说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老师经常告诉孩子不能跑动、孩子之间不能动手以及不能亲密接触等,便认为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严格来说这不能认为是合格和负责任的教育),认为如此再出问题我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就没有过错了。
当然,也不是过错是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譬如,老师在上课期间经常强调课堂纪律,其中一个学生甲的一本书找不到了(掉在了地上)便以为是刚才回头一次的前面同学乙给拿走了,即用铅笔将前桌同学刺伤。这是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老师防不胜防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便不能认为是有过错,则最终只能由刺伤人的同学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即使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老师们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也不能保证绝对安全,但此时可以认为是没有过错的。
二、受到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问题
当然,在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当由学校来赔偿,但当侵权一方是学校的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也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则可以选择其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施侵权的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一方也是可以选择上述赔偿方式,如果直接实施侵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证明不该由自己一方承担责任的,则由所在的幼儿园或者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简单说一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大多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到的损害大多都达不到伤残程度,按过往惯例都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赔偿,笔者认为这是极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取决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同样的损害发生在孩子身上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上,要比发生在成年人身上严重得多,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更不要说还要会导致到孩子的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一干亲人牵肠挂肚了。因此,即使没有达到伤残程度,只要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较为严重影响的,即应当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以起到抚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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