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纠纷&刑事犯罪?
前言
案情简介
庭
审
概
述
一审审理
一审审理中,律师辩护主张:1 .本案事实中沒有犯罪行为发生,本案性质是铁投与宋X、王X之间融资服务的民商事活动;2.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的贪污犯罪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在沒有实际提供法律服务和财务服务的情况下,三人共谋由王X的个人独资企业上海禹万企业管理中心以融资服务费1000万元名义、王X联系上海XX律师事务所股东毕X借用律师事务所以法律服务费260万元名义签订三方融资服务合同,王X联系XX会计师事务所楼XX借用该会计师事务所以财务服务费630万元名义签订业务约定书,并由赵XX隐瞒其中两项费用共计890万元未实际发生的真实情况向XX铁投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XX铁投公司决议通过后向上述公司汇款……综上,被告人赵XX、宋X、王X共同贪污共计人民币89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赵XX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宋X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王X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二审审理
二审中,辩护律师主张案件要审清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判决书是依据案件客观事实,还是依据虚构事实,认定三名被告贪污890万元。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是融资服务主体宋X、王X在履行融资服务义务后提出收取1890万元服务费。赵XX提出以法人名义签订多个合问收取1890万元。宋X、王X为收取1890万元服务费,遂以三个法人主体身份,收取融资服务费、法律服务费、财务服务费三笔总计1890万元,拟定了两个合同。合同内容是虚构的,一审判决把虚构事实中一件认定为真实发生,另两件认定为未实际发生,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是,案件客观事实性质是民商法律关系,还是刑事犯罪。认为铁投公司与宋X、王X之间融资服务关系真实存在,问题在于如何认识铁投公司代表人提出签订内容虚假合同以支付宋X提出的1890万元服务费后,宋X、王X为得到1890万元服务费以虚假内容与铁投公司签订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宋X、王X与铁投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融资服务中介合同关系,应由民法典合同编中介合同规则所调整。
二审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以滥用职权罪起诉赵XX。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赵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生效。
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逻辑
附:一、二审辩护词
一审王X辩护词
二审王X辩护词
编辑:季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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