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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34——不当得利与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和不当得利都是一方付出、一方获利,但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

1、在主观上,赠与是赠与人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分的行为,其主观上是自愿的。而不当得利的利益损失一方其主观上是有违自己本意。

2、接受赠与获得利益,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3、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获利者返还其所获利益,赠与一般不得要求受赠者返还,除非依据法律规定。

       赠与具有一定的社会道德和交往礼仪的需要,如过年给小孩红包、走亲访友赠送礼物等。赠与也不完全是单方获利的行为,如附义务的赠与,受赠者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赠与不能要求受赠人退还赠与财产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即使赠与财产未交付,也是不允许反悔的:

       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反悔,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情况,即使已经完成了赠与,也是可以撤销的: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上三种情况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归还其受赠财产

     还有一种例外的情况,就是赠与人发生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了本人的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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