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对绿色原则的规定。
绿色原则列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了顺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潮流的需要。绿色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节约资源,物尽其用。即在处理物权、债权是,应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物尽其用。这是针对过去在物的分割、债权处理等,不考虑成本、不考虑物的效用现象的一种纠偏。2、保护生态环境。遏制滥用资源、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
绿色原则引入民法典,有利于引导民事活动的建立节约、环保、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为司法裁判处理民事纠纷,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时,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裁判的一个原则,提供法律适用指引。对污染环境、破环生态的违法行为,处罚的时候,应考虑承担恢复生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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