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典学习笔记丨物权编17:抵押权的结构体系和最高额抵押权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者按本文主要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的内容。从整体来看,本章全面汇集了抵押权的各项规则,主要包括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的权利内容、抵押权的客体范围、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及最高额抵押。从发展进程来看,本章大部分内容承继了《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但是面对通过抵押权进行融资的需求的不断扩大,《民法典》中对抵押权的规定进行了积极的修正和创新,如将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囊括至抵押权客体范围、新创设了超级优先权等。

法律法规

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一般抵押权,第二节为最高额抵押权,以三十一条法律条文构建出《民法典》中的抵押权法律体系,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作为实施细则,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相连。
本章的关联法规,具体如下表(上下滑动查看):

相关问题

围绕《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七章抵押权,本文主要讨论如下四个问题:

1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以《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来看,抵押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1)抵押权是一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但其优先受偿性是以债权为体现的,设立抵押权的债权在实现顺位上可优先获得清偿,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无抵押权的债权人而得到清偿。
(2)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与质权、留置权不同的是,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前提,抵押权人无需占有抵押财产即可实现抵押权,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也有所不同。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抵押权的从属性体现在成立、内容、处分、消灭四个方面。第一,成立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因而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第二,内容上的从属性,即抵押权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权的范围,并随着主债权的增减而增减。若当事人对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作出明确约定的,除非抵押人同意,不得增加抵押人的担保责任。只有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的事由或担保债权到期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并且,抵押人享有主债务人对抵押权人的抗辩。第三,处分的从属性,即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且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四,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债权消灭时,抵押权原则上也随之消灭。
(4)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财产具有特定性,抵押物特定化时才能将抵押物作价达到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就已经特定化,浮动抵押时则在抵押权实现时才被特定。另一方面,被担保的债权具有特定性。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需明确化。
(5)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无论是抵押物还是主债权的分割,都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抵押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抵押物被分割的,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分割后的各部分。主债权被分割的,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分割后的各部分。
(6)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

抵押权的客体

抵押权的客体,就是抵押财产,也被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分别从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和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对抵押权的客体分别作出了规定。
(1)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

3

抵押权的设立及实现

(1)抵押权的设立。一方面,不动产抵押权和某些不动产物权设立的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另一方面,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权设立的例外情形:第一,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树立的“房地一体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二,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三,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抵押权实现的顺位。第一,原则上,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为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三,动产抵押的超级优先效力。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4)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折价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以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达成实现债权的目的。拍卖则是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价高者。变卖就是以一般买卖而非公开竞价的形式出卖担保财产的方式。

4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特征及特定化事由

(1)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的特征。第一,最高额抵押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在设立时债权未特定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在抵押权实现的时有出现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才得以确定。第二,最高额抵押权存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特定化事由: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案例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抵押——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公报案例:(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的一贯原则。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工商登记行政管理案【(2016)湘01行终786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系制定《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依据,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除适用《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债务人或第三人仅能就其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

3.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7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5年6月26日,日出康城公司与长城黑龙江分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日出康城公司以包括案涉A1栋-3层CK01房产在内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案涉《债务重组协议》项下39,740万元本金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6月17日,德阳银行与日出康城公司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日出康城公司以包括案涉M8栋24层13处房产在内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案涉《委托贷款抵押合同》项下6000万元本金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债权转让的法理,长城黑龙江分公司已经取得以案涉A1栋-3层CK01、M8栋24层13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所设定的抵押权。长城黑龙江分公司及德阳银行虽然出具《同意办理抵押可售函》,但并不必然导致该抵押权消灭。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及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案涉两部分房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长城黑龙江分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已经取得抵押权。备案登记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以案涉两部分房产已备案登记为由否定长城黑龙江分公司所享有的抵押权。

4.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有一个确定的最高额度限制,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由此,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所担保的具体债权一般尚未确定,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前款作了但书规定,即允许经当事人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此并非重新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也非《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内容。同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不是最高抵押权设立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房屋登记簿的必要记载事项,故亦非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法定情形。

参考文献

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3.王利明等:《中国民法典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4.陈甦等:《民法典评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7.亦晨等:《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团队介绍

陈星星律师及其团队深耕于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擅长提供一体化的争议解决方案,目前已在金融证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执行与破产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与多年实务办案经验。

为客户提供全过程、可度量、高精准的专业法律服务,是我们的目标,提供一体化、多维度、跨领域的争议解决方案是我们的定位。我们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诉讼经验丰富,更能将不同优势化零为整,为客户探寻更有效的法律服务提供方案、与客户一同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帮助客户做出最优商业决策、最大限度为客户创造价值。

团队业绩

1.代理某商业银行应对与某股份制银行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取得全面胜诉,成功为客户避免14.2亿元的损失。

2.代理某商业银行应对与湖南某国有企业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最终取得全面胜诉,成功为客户挽回近1亿元的损失。

3.代理某商业银行应对与多家资管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资管纠纷、信托纠纷,均取得胜诉,成功为客户避免近30亿元的损失。

4.代理黄某、翁某应对与高某的云南民办学校出资纠纷,通过法律谈判,成功为黄某、翁某赢得1.38亿元转让款。

5.代理浙江某置业公司应对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申请再审和谈判,最终为客户挽回近1000万元损失。
6.代理河南某企业应对其与某区政府、区政府平台公司2亿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客户避免近5000万元损失。
7.代理河南某自然人应对其与某市住建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成功为客户争取执行回款4000万元。
8.代理河南某担保公司的破产重整纠纷案件,成功为客户避免其4000万元的保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免除。
此外,新星法律团队立足于行业导向式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以顾问单位为依托,致力于为公司企业提供合规业务和风险防范方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国浩视点 | 对《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评析(上)
“抵房”“押车”有何不同?如何让债权“落袋为安”?
31个抵押权经典案例
无讼阅读|整点干货 | 担保物权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民法典》新司法解释(草案)关于金融担保业务的十六大亮点!
《民法典》施行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变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